案情
2017年5月下旬,温某送父亲去医院看病,途经岚山岭路自西往东行驶,途经老加油站路段超越一辆同向行驶的一部三轮摩托车,致使相对方向驾驶二轮摩托车的曾某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故原因,不能判断双方是否有过碰撞,所以无法认定责任,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曾某家属将温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温某赔偿损失。但温某认为自己根本就没有撞到曾某,曾某死亡与自己没有关系。
分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温某撞到了曾某,但被告温某在超车的情况下,应注意旁边车道的通行情况,为他人预留足够的安全时间和安全空间,以确保安全驾驶。本案中被告温某未能举证证明已履行了充分的注意义务,事故发生后否认有行车记录仪并将行车记录仪扔掉致使无法还原现场情况,且事故发生后驶离现场未报警。综上所述,被告温某在超车时未尽到注意义务且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害人曾某未带头盔且无证驾驶,所驾驶摩托车逾期未年检,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可减轻被告温某的赔偿责任。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对曾某死亡造成的因果联系,曾某自己承担80%的责任,被告温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温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曾某家属各项费用总计232517.87元。目前判决尚未生效。
法官提醒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有没有直接碰撞不是认定交通事故的必须要件, 也不是判断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的唯一性因素。即使双方没有碰撞,但有过错的驾驶行为如无证驾驶、违规超车以及与事故发生有其他直接因果关系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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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驾驶小轿车因操作不慎小车右前轮撞到路边的石头后破裂,致使车辆失控撞上在路右边行走的原告龚某,造成原告龚某伤残的交通事故。2017年11月7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龚某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60万元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额度内承担10.5万元,余款49.5万元由被告胡某、胡某某赔偿给原告。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6日,被告胡某驾驶被告胡某某所有的小轿车行驶中因操作不慎小车右前轮撞到路边的石头后破裂,致使车辆失控撞上在路边行走的原
导读:交通事故中,常见的车辆碰撞行人,通常不管行人过错有无,一般都是机动车辆责任较大,那么,什么情况下会导致双方同等责任呢?赔偿又该如何计算呢?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28日,被告陈涛驾驶新A1C948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河北东路BRT车站”北侧站台路段时,碰撞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李大勇,致李大勇受伤,车辆受损。经事故认定,被告陈涛与李大勇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裁判依据 被告陈涛在驾驶车辆期间碰撞行人李大勇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大勇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新华社济南11月6日电(记者邵琨)一个济南小伙在经历过一次查酒驾之后,“灵机一动”,产生了“碰瓷”的想法。记者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名小伙与他的3名同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近日被提起公诉。 据了解,2017年6月4日夜里,被告人李某等四人,在济南城区伺机等候敲诈对象,当被害人孙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离开时,四人驾车尾随,故意与孙某驾驶的机动车剐蹭。 据李某交代,他们故意与之发生剐蹭后,主动要求与对方私了。由于对方酒驾,害怕报警,便同意私了,给了李某3000块钱,事后李某四人将这笔钱瓜分。 李某
导读:对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续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后期护理费属于特定实际生存原告的权益,不属于可继承的权利范围,本案应在将可以继承范围内的赔偿费用执行完毕后应终结执行。伤残赔偿金在陈某死亡后,转化为死亡赔偿金,可以由陈某继承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和解,或另案起诉。 简要案情 2012年12月23日,行人陈某相撞,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另经鉴定,陈某属植物状态为I级伤残,后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肇事方涂某应赔偿陈某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