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好好将装载机停在路边,不料飞来横祸,摩托车司机醉酒驾驶摩托车飞速撞来,不幸死亡。按理说停车在路边,对车祸的发生没有过错才对,但是最后却需要对死者进行赔偿。这都是因为一件事。
1案例
男子胡某无牌号装载机停在路边,被毛某饮酒后驾驶而来的摩托车撞上了。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责任划分,认定毛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未经公安机关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未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装载机所有者胡某未给机动车购买交强险,且未在规定地点停放,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事后胡某支付毛某父母6万元,责任划分后,双方就后续赔偿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2法院审理
毛某无证、酒后驾驶,自身存在过错,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告胡某驾驶的车辆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同时未购买交强险,也未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存在过错,应对毛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毛某与胡某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双方过错大小,最终确定被告胡某承担20%的责任,并对原告进行责任范围内的赔偿。
3提醒
在此提醒各位车友,千万别酒驾,别因为信任自己的控制能力和车技或存在侥幸心理放任自己,否则随时都有丢掉性命的可能。另外,除了在行驶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外,平时也要注意依法依规停放、按时购买交强险等,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规避风险,对自己也对他人负责。
来源 | 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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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7月黄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其借款人民币18000元,并向法院提供了一张借条,其上载明:“今借到黄某现金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借款人:李某,落款时间:2015年10月19日”。在诉讼中,李某提出该借条非其所写,并当庭写了自己的名字与借条中签名进行核对,笔迹稍有不同。对此,原告反驳被告刻意改变自己的字迹,借条就是被告本人所写,并详细说明了被告借钱的时间和经过。原、被告各执一词,但均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各自主张的事实,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官向当事人双方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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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严某是某市一家外资企业的员工,该企业经营效益一直不错,员工的工资及奖金均是按月发放的。1998年由于该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数量剧减,企业的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员工的工资无法按月结清。 于是,经过企业领导与员工协商,该企业财务部以企业的名义向严某等员工出具欠条。严某的欠条上写着:某外资企业欠严某1998年4月份工资及奖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于明年1月还清。1998年4月至12月,严某共收到这样的欠条9张。1999年1月,严某等拿着欠条向企业财务部领取现金,可是财务部只付给员工两个月的工资和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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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施某系夫妻关系。2001年2月1日,刘某购买本市某处房屋,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人为刘某的房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