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司机小刚驶入应急车道,撞倒在应急车道施工的路政工人顾某,造成顾某及小刚车上的小刚父亲死亡。小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死者顾某的家属也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小刚及肇事车辆承保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00余万元。
基本案情
小刚是刚满22岁的小伙子,刚刚步入社会的他在父亲的帮助下买了一辆货车,从事货物运输。长途货运非常辛苦,也容易发生意外,小刚父亲不放心,常陪同小刚一同出车。在一次运输途中,小刚行驶至青浦区境内一段高速公路上,看到前方车辆行驶缓慢,便心生侥幸,欲转向到应急车道超车。殊不知,应急车道正有路政工人在施工,并有一辆施工公司的车也停在应急车道内。小刚来不及刹车,车辆径直撞向施工工人顾某,再撞到应急车道内停放的车辆才停了下来。顾某当场死亡,坐在副驾驶座位的小刚的父亲也当场死亡。
顾某的家属在事故发生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刚和其车辆承保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审理中,法官发现,小刚向法院提供的事故车辆商业三者险保单复印件与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供的保单抄件投保金额相差竟达50万元。小刚向法院陈述,其在为车辆投保时,是由他人代买的,小刚事后并没有再向保险公司确认投保金额。然而,他人实际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金额为50万元,却向小刚谎称是按100万元投保的,并向小刚提供了经篡改的保单复印件。
公安机关认定小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予以确认,认为小刚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法院确认小刚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的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因小刚驾驶的事故车辆还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根据相关规定,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超出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余额由小刚承担。最终,法院判决由小刚驾驶车辆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死者家属60余万元,由小刚赔偿死者家属5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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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女司机与一辆闯红灯的电动车发生相撞,但机智地运用所知道的交通知识与交警理论,最终非但没有
案例 程某欲购买段某的汽车。双方经协商,程某同意3天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2000元给段某。段某为程某出具的收条上写明:收到程某定金2000元。3天后,程某了解到段某故意隐瞒了该车曾出过重大事故并更换了改动机的情况,遂拒绝与段某签订合同。那么,程某能否要求段某承担违约责任? 说法 程某可以要求段某返还定金并赔偿因与段某协商购车所支付的各项费用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
一位女司机与一辆闯红灯的电动车发生相撞,但机智地运用所知道的交通知识与交警理论,最终非但没有赔偿非机动车受伤损失,还得到了自身车辆的损失赔偿。你是否也遇到过类似情况呢?一起来学习下吧。 1事件回放 机动车女司机唐女士开车到十字路口,绿灯亮了准备继续前进时,突然一辆电动车从右侧冲出来,撞到机动车司机的车右侧附近,电动车上两人被摔出好远。 双方情况 电动车:男的没什么大事,女的手臂和腿上有伤。 机动车:损伤不大,前保油漆加凹陷,叶子板的油漆加凹陷。 双方各持己见,争持不下,只能叫来了交警。了解
【案情】 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7月黄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其借款人民币18000元,并向法院提供了一张借条,其上载明:“今借到黄某现金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借款人:李某,落款时间:2015年10月19日”。在诉讼中,李某提出该借条非其所写,并当庭写了自己的名字与借条中签名进行核对,笔迹稍有不同。对此,原告反驳被告刻意改变自己的字迹,借条就是被告本人所写,并详细说明了被告借钱的时间和经过。原、被告各执一词,但均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各自主张的事实,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官向当事人双方释
当事人双方发生借贷关系时,债权人通常会认为只要债务人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自己的债权就有了保障。其实不然,司法实践中即使存在有效的抵押担保,债权也不必然能够实现。而他项权利证登记的抵押权利价值、债权额、债权范围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就是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究竟是以抵押登记为准,还是以合同约定为准?下面就两个不同的案例展开讨论。 【案例1】: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利价值不能作为抵押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申请执行与湖南成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城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