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驾驶小轿车因操作不慎小车右前轮撞到路边的石头后破裂,致使车辆失控撞上在路右边行走的原告龚某,造成原告龚某伤残的交通事故。2017年11月7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龚某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60万元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额度内承担10.5万元,余款49.5万元由被告胡某、胡某某赔偿给原告。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6日,被告胡某驾驶被告胡某某所有的小轿车行驶中因操作不慎小车右前轮撞到路边的石头后破裂,致使车辆失控撞上在路边行走的原告龚某,造成原告龚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胡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龚某不负事故责任。被告胡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已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胡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车辆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依法应予赔偿原告损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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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6月3日14时许,原告张XX骑电动车在城固县城许路上行驶与同向被告高XX驾驶的自己所有的无号牌轮式铲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追尾碰撞,致原告受伤及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均未向交警部门报案,且被告私自移动事故现场,导致事故现场灭失,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故双方对事故责任各持异议。 2014年6月19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电动车损失费等共计35256元。 【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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