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司机小刚驶入应急车道,撞倒在应急车道施工的路政工人顾某,造成顾某及小刚车上的小刚父亲死亡。小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死者顾某的家属也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小刚及肇事车辆承保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00余万元。
基本案情
小刚是刚满22岁的小伙子,刚刚步入社会的他在父亲的帮助下买了一辆货车,从事货物运输。长途货运非常辛苦,也容易发生意外,小刚父亲不放心,常陪同小刚一同出车。在一次运输途中,小刚行驶至青浦区境内一段高速公路上,看到前方车辆行驶缓慢,便心生侥幸,欲转向到应急车道超车。殊不知,应急车道正有路政工人在施工,并有一辆施工公司的车也停在应急车道内。小刚来不及刹车,车辆径直撞向施工工人顾某,再撞到应急车道内停放的车辆才停了下来。顾某当场死亡,坐在副驾驶座位的小刚的父亲也当场死亡。
顾某的家属在事故发生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刚和其车辆承保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审理中,法官发现,小刚向法院提供的事故车辆商业三者险保单复印件与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供的保单抄件投保金额相差竟达50万元。小刚向法院陈述,其在为车辆投保时,是由他人代买的,小刚事后并没有再向保险公司确认投保金额。然而,他人实际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金额为50万元,却向小刚谎称是按100万元投保的,并向小刚提供了经篡改的保单复印件。
公安机关认定小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予以确认,认为小刚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法院确认小刚驾驶的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的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因小刚驾驶的事故车辆还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根据相关规定,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超出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余额由小刚承担。最终,法院判决由小刚驾驶车辆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死者家属60余万元,由小刚赔偿死者家属5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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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 审理经过
案情简介 王某和何某是某工地上的建筑工人。一天,两人因工作问题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在拉扯中,王某失手将何某推倒在地,何某的后脑接到了一块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不小心”之举,是否构成犯罪? 以案释法 王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首先,要认定此次事件是否属于意外事件。王某既然是建筑工人,应该很清楚地知道,工地上有很多建筑材料。将人推倒会有什么样的后果,王某应该是了解的,这里面不存在任何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因此,该事件不属于意外事件。此外,之所以认定王某是过失,而不是故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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