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黄某、李某是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某村某号房屋的房地产权属人,2012年4月21日,被告李某某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招人破坏该房屋的铁闸门,并强行入住该房屋,并自行假装门锁,致使原告无法进入,双方发生纠纷。原告报警后,在警察在场的情况下,被告拆除了已经安装的铁门,但直至开庭之日被告李某某仍未搬出该屋,原告黄某、李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王美美律师代理诉讼,将被告李某某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原告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作出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某村某号房屋,并按每月300元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搬离房屋日止的场地使用费的判决,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0
导读:被继承人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留给各个子女,然后将部分财产过户给继承人,与之前的遗属内容相违背,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是否还可以继承按之前的遗嘱要求继承剩余遗产?该遗嘱是否还继续有效?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留有遗嘱 生前将财产提前给继承人 原告王某丙和被告王某丁系被继承人王某的亲生女,被告王某甲系被继承人王某的养女。2014年10月23日,原、被告之父王某因病死亡,生前留有房产一套。2013年8月24日,被继承人王某曾立下遗嘱,将涉诉房屋遗留给原告王某丙所有。
案例 案例一 原告:程克。 被告:中瓯地产集团温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瓯房地产公司)。 中瓯房地产公司为销售楼盘,发布了宣传广告、售楼书并设置样板房,宣传广告、售楼书上显示该楼盘东面配套五星级酒店,楼盘内配置五星级会所等。程克为购置商品房与被告某房开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定协议书》,该《商品房预定协议书》约定双方必须于5日之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该《商品房预定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双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板房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
普法 | 退租时,想把自掏腰包装修的东西和费用要回来,竟然......
珠海某公司向南海某公司购买并提取了三批铝蜂窝芯,共计货款XXXXX元。
相关政策规定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那就是说只要累计缴费达到了15年,退休后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