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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李某诉被告李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胜诉。

发布时间:2017-08-15 17:18:55

阅读量:236

  案情简介:原告黄某、李某是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某村某号房屋的房地产权属人,2012年4月21日,被告李某某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招人破坏该房屋的铁闸门,并强行入住该房屋,并自行假装门锁,致使原告无法进入,双方发生纠纷。原告报警后,在警察在场的情况下,被告拆除了已经安装的铁门,但直至开庭之日被告李某某仍未搬出该屋,原告黄某、李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王美美律师代理诉讼,将被告李某某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原告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作出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某村某号房屋,并按每月300元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搬离房屋日止的场地使用费的判决,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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