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黄某、李某是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某村某号房屋的房地产权属人,2012年4月21日,被告李某某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招人破坏该房屋的铁闸门,并强行入住该房屋,并自行假装门锁,致使原告无法进入,双方发生纠纷。原告报警后,在警察在场的情况下,被告拆除了已经安装的铁门,但直至开庭之日被告李某某仍未搬出该屋,原告黄某、李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王美美律师代理诉讼,将被告李某某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原告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其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作出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某村某号房屋,并按每月300元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搬离房屋日止的场地使用费的判决,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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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当事人先查对方的财产,如果有房产或车子等资财在欠债人的名下,可先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将欠债人的财产先查封,为日后执行阶段做好准备,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逼迫欠债人现身。
导读:被继承人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留给各个子女,然后将部分财产过户给继承人,与之前的遗属内容相违背,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是否还可以继承按之前的遗嘱要求继承剩余遗产?该遗嘱是否还继续有效?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留有遗嘱 生前将财产提前给继承人 原告王某丙和被告王某丁系被继承人王某的亲生女,被告王某甲系被继承人王某的养女。2014年10月23日,原、被告之父王某因病死亡,生前留有房产一套。2013年8月24日,被继承人王某曾立下遗嘱,将涉诉房屋遗留给原告王某丙所有。
【审判规则】 行为人通过支付预付款与房屋所有权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经房屋所有权人过户登记获得房产。而后,行为人将房产以抵押方式向抵押权人借款,并将借款用于个人挥霍,致使房屋所有权人的房款与抵押权人出借的借款均无法追回,应认定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行为人犯罪既遂的节点为房屋所有权人应被骗而办理过户登记,丧失对房屋的控制,故房屋所有权人为合同诈骗被害人。因抵押权人并非基于行为人欺骗陷入错误认识遭受损失,而是基于抵押合同关系遭受民事违约损失,故抵押权人并非被害人。 【基本案情】 一、基本案情 被告
普法 | 退租时,想把自掏腰包装修的东西和费用要回来,竟然......
因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债权人的债权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仍继续存在,债务人虽没有自愿履行但已经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的,视为其自愿放弃时效利益,并导致诉讼时效按其意思表示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