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与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无关,而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有关。
案例:孙某某:我是河北人,在北京一家印刷厂打工已经9年多了。公司原来是每年签一次劳动合同,去年我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时单位不同意,我就申请了劳动仲裁,后来裁决印刷厂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也跟我签了,此后就一直安排我上白班,让我干一些又脏又累平常没人愿意干的工作,而每月工资全加起来才1800元。我觉得现在继续在这儿工作没什么意思,想辞职,请问:单位已跟我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是我主动辞职,能得到经济补偿吗?
律师解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与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无关,而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有关。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如果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等情形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析:具体到你的情况,如果你所在的公司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您是因为自己觉得工资低、“继续在这儿工作没什么意思”等个人原因想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您所在单位就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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