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读文章

机动车乘客开左门下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17-11-22 14:17:10

阅读量:11347


  2012年6月8日12时许,一辆轿车在泰安市泰山区岱道庵路向阳幼儿园北侧停车,乘坐在后排的被告人郝某打开后排左侧车门欲下车,此时被害人周某骑电动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撞到该车后排左侧车门上,周某摔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死于严重颅脑损伤;经事故认定,被告人郝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被告人郝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郝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郝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首先,在主体方面,被告人郝某是交通肇事罪的适格主体。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并未对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作出特殊限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本案中,被告人郝某作为机动车乘客,属于非交通运输人员,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进而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同样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在客观方面,被告人的行为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只有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 )项之规定,该法所称的“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案案发地位于泰山区岱道庵路向阳幼儿园北侧,是正在正常运行中的道路,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第(三)项之规定: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本案中,被告人打开左侧车门下车之前,没有充分尽到向后观望的注意义务,违反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另外,被告人郝某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导致电动车驾驶人周某撞到打开的左侧车门上,摔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外,被告人郝某在主观方面显然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客体方面,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总之,被告人郝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主客观方面的要求,应认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来自:仟律网

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田军律师 机动车乘客开左门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热门推荐

机动车乘客开左门下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如何定性?

汽车撞了电动车,不担责反获赔,只因这条法

唐女士前几天摊上事儿了!她开车与一辆闯红灯的电动车发生相撞,但机智地运用所知道的交通知识与交警理论,最终非但没有赔偿非机动车受伤损失,还得

时间:2017-10-18 10:03

144次阅读

机动车乘客开左门下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如何定性?

交通事故中行人也有过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出门在外难免会磕磕碰碰,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相信大家是比较关注这个问题的,今天,小编为您介绍交通事故中行人也有过错,承不承

时间:2017-10-18 09:53

223次阅读

机动车乘客开左门下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如何定性?

没开车也被判危险驾驶罪!你可要小心了

  郭某自己没有开车,因为喝多了把车交给朋友黄某来开,自己坐在上面,而对方也喝多了,在路上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属于醉酒驾驶。日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不光黄某被判处拘役1个月,同车的郭某也被认定为共犯,被判拘役1个月。  ▌怎么回事?请看详情:  黄某是苏州一家KTV的工作人员,而一向好热闹的郭某时不时呼朋唤友聚餐、唱歌,与黄某彼此认识了。2016年11月19日晚,郭某与朋友晚饭时喝了不少酒,可他不以为意,居然在饭后驾车载友,来到黄某所在的KTV继续娱乐。其间,他与黄某开怀

时间:2017-11-22 14:17

19836次阅读

机动车乘客开左门下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如何定性?

合同目的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

合同目的并非总是经合同条款加以明确,而可能隐含于意思表示之中,需要裁判者依据客观事实加以推断

时间:2017-10-18 09:47

265次阅读

机动车乘客开左门下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如何定性?

新车购买过交强险 是否必然构成“二次销售

  日前,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因新车购买过交强险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要求退还购车款并承担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2016年2月19日,王某向某销售公司购买某牌小型汽车一辆。经查,该车曾于2016年2月6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过交强险,并于2016年2月18日退保。原告王某认为被告的行为系二次销售,故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并承担购车款三倍赔偿。张家港法院为此至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该公司确认此前购买的交强险是因为4S店在为他人上保险的过程中错将涉案车辆的合格证发到保险公司,导致错投了交强险,后于20

时间:2017-11-22 14:17

23707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