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读文章

车辆牌号被盗用冒用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17-11-22 14:17:10

阅读量:11338


  冒用他人名义登记注册取得车牌号,或者盗用他人的机动车牌号,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如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肖某驾驶车牌号为粤B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N挂号挂车,与顾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粤BS号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顾某重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认定肖某承担全部责任。顾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肖某、主车车主A公司、挂车车主B公司及保险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主挂车两个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超过部分由A公司和B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B公司认为粤BN挂车是他人冒名注册,实际上B公司从来没有拥有过该挂车,也没有实际控制、管理、使用过该挂车,仅凭交警部门提供的照片不能认定该挂车登记在B公司名下,没有对车辆所有权的归属进行充分有效的核实,并且B公司已向法院另行起诉粤BN挂车的非法挂靠人刘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此案已在审理中,该案的判决结果将对事实的认定起决定性作用。B公司认为其不应承担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相关损害赔偿责任。在二审中B公司提交了侵权案件的判决书证明其并非粤BN挂车的所有人。二审法院认为,B公司是否为粤BN挂车的实际所有人,B公司对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根据另一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该挂车为案外人刘某在B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向车管所申请登记注册,B公司提交的报警回执、情况反映等证据变可以佐证。由此可见,B公司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前即积极主张权利,寻找冒用其名义交粤BN挂车登记在其名下的侵权人。因此,B公司既不是前述肇事车辆的运营控制人,亦非该车辆运营利益的获得者,故其关于并非粤BN挂车实际所有人,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的主张成立,B公司不应承担他人冒用其名义注册车辆所导致的侵权责任。二审法院改判决B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件浅析]:

  一、冒用、盗用他人车牌的,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完全的冒用、盗用车牌,即通常所说的套牌车,这种车辆是完全没有支付保费,借别人的牌上路,这种行为对他人的侵害也是最大的,如果这种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冒用、盗用的车主提出异议并能举证证明没有过错,那么相应的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被冒用、盗用人没有主张,那么保险公司也是根据车辆的车架号、机身号、发生机号等相关车辆身份特征去认别是否属同一辆承保机动车,但如果难以举证证明肇事车辆不是同一承保车辆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会被判决在交强险内承担责任。另一种情况是,冒用、盗用他人名义去登记注册,并购买保险,这情况车辆实际上是购买了保险,只是在损害超出交强险范围会涉及到被冒用、盗用人的利害关系。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应当承担赔偿的。

   二、被冒用、盗用者是否承担责任

  在车辆被他人冒用、盗用的情况下,被冒用、盗用者实际上也是受侵害的一方,他对发生的交通事故本身是没有过错的,但对于如何举证自己不是实际所有人、控制人或使用人,应当有充分的事实依据,相对来说举证的难度大一些,笔者认为在意识到有被冒用的可能就应当及时的采取措施,加大对车辆的管理,如果是发生了事故后才发现被冒用、盗用的也有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B公司举证证明了其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就积极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如报警、起诉等。

   三、事故中的受害人应如何得到有效赔偿

  在车辆号牌被冒用、盗用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对事故中的受害人权益是存在很大的风险,实际应当承担责任的车主可能在事故发生后就潜走,有的弃车逃走,而在保险公司又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对受害人来说也是有失公平,但即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了,超出交强险那部分还是很难得到有效的赔偿,从而加大了受害人索赔的难度。

  本文转载自:保险法律实务研讨 / 作者:胡廷梅


来自:仟律网

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吴晓凡 车辆牌号被盗用冒 二手房纠纷物业纠纷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热门推荐

车辆牌号被盗用冒用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承担

无偿搭乘中的过错责任与风险分担

  ┃来源:人民法院报  ┃案例编写人: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万 亿  裁判要旨  无偿搭乘情形下,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乘客可以依据过错责任要求提供无偿搭乘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提供无偿搭乘者没有故意或明显的重大过失时,可以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同行的无偿搭乘人员增加或提高了交通事故发生时的风险,且该风险是导致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同行的无偿搭乘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情  韩峰与杨先亮等四人商议租车到湄潭参加婚礼。嗣后,杨先亮请罗正阳送其到湄潭,罗正阳因与杨先亮系朋友关系同意

时间:2017-11-22 14:17

23781次阅读

车辆牌号被盗用冒用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承担

最高法院法官: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关系探讨

  案例  案例一    原告:程克。  被告:中瓯地产集团温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瓯房地产公司)。  中瓯房地产公司为销售楼盘,发布了宣传广告、售楼书并设置样板房,宣传广告、售楼书上显示该楼盘东面配套五星级酒店,楼盘内配置五星级会所等。程克为购置商品房与被告某房开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定协议书》,该《商品房预定协议书》约定双方必须于5日之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该《商品房预定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双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板房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

时间:2017-11-22 14:16

11299次阅读

车辆牌号被盗用冒用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承担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真伪不明应当如何判决?

  【案情】  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7月黄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其借款人民币18000元,并向法院提供了一张借条,其上载明:“今借到黄某现金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借款人:李某,落款时间:2015年10月19日”。在诉讼中,李某提出该借条非其所写,并当庭写了自己的名字与借条中签名进行核对,笔迹稍有不同。对此,原告反驳被告刻意改变自己的字迹,借条就是被告本人所写,并详细说明了被告借钱的时间和经过。原、被告各执一词,但均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各自主张的事实,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官向当事人双方释

时间:2017-11-22 14:16

18304次阅读

车辆牌号被盗用冒用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承担

合同没到期,商场有权解除合同吗

   案例  2008年8月,于某在一家新开的商场租了一个摊位经营服装,当时交了1万元的押金,合同期限为3年,要求每半年交一次租金。由于总体经营状况不好,商场一直没有向于某等收过租金。但是2009年9月份的时候,商场突然向于某等收起租金来,而且要求一次交清,不交就解除合同,1万元的押金也就不退了。那么,商场有权  在合同没到期之前解除合同么?于某还能要回押金吗?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全。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

时间:2017-11-22 14:16

18168次阅读

车辆牌号被盗用冒用发生交通事故的法律责任承担

11月1日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的生活!

11月1日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的生活!

时间:2017-11-01 09:38

177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