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读文章

施工过程中操作起重机砸伤他人,属于交通事故吗?

发布时间:2017-11-22 14:17:09

阅读量:13262


  导读:交通事故,大家知道的一般都是发生在道路上因为种种原因车辆之间或者车辆与行人之间发生碰撞导致的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后依法承担责任及赔偿事宜,但是,今天小编和大家说说,如果在施工场所内由于车辆操作不慎导致误伤他人,又该如何看待?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21日,被告马x所有的新A87xx号起重机吊装钢筋时将原告陈xx碰伤。当日,原告以“今晨2时许,工作中被高处坠落的钢管砸伤胸部及髋部”为主遂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相关检查提示:腹部脏器及膀胱等泌尿彩超未见明显异常,X线未见腰椎明显异常,CT提示:盆骨多发骨折-左侧髂骨、左侧耻骨上下支、左侧髋臼、左侧骶骨岬,右侧第7肋骨、左侧6、7、8、右第6肋骨处压痛阳性,胸廓挤压试验阳性......患者入院后,于2015年8月28日行1、左侧耻骨上支切开复位锁定板内固定术;2、左侧髂骨切开复位锁定板内固定术;并在2015年8月31日行双下肢静脉造影+选择性下腔静脉造影+静脉滤器置入术。出院诊断:骨盆多发骨折(左侧髂骨、左侧耻骨上下支、左侧髋臼、左侧骶骨岬)、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右6、左7、8、9),全身多处皮擦伤,左侧深静脉血栓、下腔滤器植入术后。

  法院调查

  2015年12月7日,原告陈xx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xx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15年12月21日出具新司鉴所xx法临鉴字【2015】第20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2015年8月21日被鉴定人陈xx因重物砸伤致全身多处损伤;伤后经住院手术治疗及恢复;被鉴定人右侧第6、左侧6、7、8、9肋骨骨折为X级(十级)伤残;盆骨多发骨折后遗留骨盆畸形愈合为X级(十级)伤残。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不取出内固定物。

  另查明,车牌号新A87xx、发动机号D91110045xx的徐工XZJ5328JQZ25K汽车起重机系被告马x所有。该车辆在联合保险乌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9月3日起至2016年9月2日止。该车辆在人保乌市分公司投保了1000000元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

  上述事实有住院结算票据、购药发票、门诊票据及费用明细、急诊票据、租车费发票、出院诊断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保险单和本院庭审笔录存卷为证。

  裁判理由

  公民的生命、健康、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关于本案是否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事故发生地为在建施工场地,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施工过程中,被告马x驾驶的起重机所吊钢筋砸伤了原告陈xx,并不是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因过错或意外而造成原告的受伤,故本案不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应当按照侵害公民健康权的一般侵权行为进行处理。本案中,被告马x在驾驶起重机过程中致重物将原告陈xx砸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致害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联合保险乌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没有依据。另,本案为健康权纠纷,系一般侵权法律关系,而被告马x在人保乌市分公司投保的系商业险,双方为合同法律关系,无法一并审理,故被告马x在本案承担责任后,可另行起诉,向其投保的商业险保险公司追偿。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x赔偿原告陈xx医疗费13764.63元;

  二、被告马x赔偿原告陈xx误工费16539元(149元/天×114天);

  三、被告马x赔偿原告陈xx陪护费16539元(149元/天×114天)

  四、被告马x赔偿原告陈xx住院伙食补助费2880元(24天×120元/天)

  五、被告马x赔偿原告陈xx伤残赔偿金57804.25元(26274.66元/年×20年×11%);

  六、被告马x赔偿原告陈xx交通费500元;

  七、被告马x赔偿原告陈xx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八、驳回原告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九、驳回原告陈xx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标的金额114854.52元,给付金额110026.88元,占诉讼标的金额的95.8%,案件受理费2597.0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98.54元,鉴定费750元,由原告负担4.2%即86.04元,由被告马x负担95.8%即1962.5元,退还原告1298.55元。

  以上款项共计111989.38元,被告马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xx。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来自:仟律网

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徐瑛律师 施工过程中操作起 二手房纠纷物业纠纷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热门推荐

施工过程中操作起重机砸伤他人,属于交通事故吗?

车辆失控撞伤行人 肇事者和车主赔偿49万

  胡某驾驶小轿车因操作不慎小车右前轮撞到路边的石头后破裂,致使车辆失控撞上在路右边行走的原告龚某,造成原告龚某伤残的交通事故。2017年11月7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龚某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60万元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额度内承担10.5万元,余款49.5万元由被告胡某、胡某某赔偿给原告。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6日,被告胡某驾驶被告胡某某所有的小轿车行驶中因操作不慎小车右前轮撞到路边的石头后破裂,致使车辆失控撞上在路边行走的原

时间:2017-11-22 14:17

23725次阅读

施工过程中操作起重机砸伤他人,属于交通事故吗?

已判决但实际未发生的赔偿费用应否继续执行

  导读:对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续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后期护理费属于特定实际生存原告的权益,不属于可继承的权利范围,本案应在将可以继承范围内的赔偿费用执行完毕后应终结执行。伤残赔偿金在陈某死亡后,转化为死亡赔偿金,可以由陈某继承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和解,或另案起诉。    简要案情    2012年12月23日,行人陈某相撞,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另经鉴定,陈某属植物状态为I级伤残,后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肇事方涂某应赔偿陈某医疗费

时间:2017-11-22 14:17

11423次阅读

施工过程中操作起重机砸伤他人,属于交通事故吗?

济南一“碰瓷”团伙被起诉至法院!专挑酒驾

  新华社济南11月6日电(记者邵琨)一个济南小伙在经历过一次查酒驾之后,“灵机一动”,产生了“碰瓷”的想法。记者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名小伙与他的3名同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近日被提起公诉。  据了解,2017年6月4日夜里,被告人李某等四人,在济南城区伺机等候敲诈对象,当被害人孙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离开时,四人驾车尾随,故意与孙某驾驶的机动车剐蹭。  据李某交代,他们故意与之发生剐蹭后,主动要求与对方私了。由于对方酒驾,害怕报警,便同意私了,给了李某3000块钱,事后李某四人将这笔钱瓜分。  李某

时间:2017-11-22 14:17

56496次阅读

施工过程中操作起重机砸伤他人,属于交通事故吗?

成功案例(一)

在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中,做到坚持依法办事,对当事人的无理要求,坚决不予支持。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的案

时间:2017-10-09 11:35

243次阅读

施工过程中操作起重机砸伤他人,属于交通事故吗?

借条与欠条,一字之差,天壤之别!

2008年10月,家住郑州的杨某因家中需要翻盖房子,就向老战友张某借钱4.2万元。当年10月6日,杨某给张某打了个欠条,欠条载明:“今借张××四万二千元,杨××,2008年10月4日

时间:2017-10-09 11:41

187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