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读文章

已判决但实际未发生的赔偿费用应否继续执行

发布时间:2017-11-22 14:17:09

阅读量:11343


  导读:对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续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后期护理费属于特定实际生存原告的权益,不属于可继承的权利范围,本案应在将可以继承范围内的赔偿费用执行完毕后应终结执行。伤残赔偿金在陈某死亡后,转化为死亡赔偿金,可以由陈某继承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和解,或另案起诉。

    简要案情

    2012年12月23日,行人陈某相撞,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另经鉴定,陈某属植物状态为I级伤残,后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肇事方涂某应赔偿陈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81779.81元,其中包含续医费40000元、后期护理费25508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20000元。判决另载明后期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系结合陈某伤情、年龄等因素酌定计算10年,届满后陈某可以另行起诉。判决生效后,肇事方涂某未依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陈某死亡。

  不同观点

    本案中,对于生效判决确认的续医费、后期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陈某死亡后是否仍应当依照判决继续执行,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继续执行。因为按照我国民法精神,赔偿一般适用实际损失原则。本案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通过申请再审予以解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侵权赔偿的实际损失原则,不应当继续执行。对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续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后期护理费属于特定实际生存原告的权益,不属于可继承的权利范围,本案应在将可以继承范围内的赔偿费用执行完毕后应终结执行。伤残赔偿金在陈某死亡后,转化为死亡赔偿金,可以由陈某继承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和解,或另案起诉。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依照生效判决全部执行。因为本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具体分析

    笔者认为,对于本案中出现的情形,应当作如下处理:

  一、本案中续医费、后期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原则,计算到陈某死亡时为止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仅就受害人因其侵权行为产生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续医费、后期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损失虽在审判时尚未实际发生,但系根据原告年龄、健康状况以及相关鉴定意见所能够预计。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于续医费、后期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在未来一定期限内(本案中假定为十年)极有可能发生且在当下可以确定的费用,审判时可以一并判决,即要求被告对这些后期费用一次性预付原告。但是如此判决是建立在一个假定的基础之上,即在这未来期限内原告存活或其需护理、需辅助器具的状态延续。本案中,受害人陈某业已死亡,未发生的续医费、后期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已经确定不会发生,涂某不必再行预付,其也已不是陈某的实际损失,赔偿基础已丧失,不应再由涂某承担,否则对涂某而言显失公平。

  这些实际未发生的费用涂某本就不应承担赔偿义务,既然义务本不存在,也就谈不上免除的问题。退一步讲,如果涂某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给付了全部赔偿费用,同样可以以不当得利起诉要求陈某的继承人将未实际发生的续医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予以返还。

  二、本案不符合再审的条件,即“确有错误”,或“新证据”,故应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三、本案应在其它赔偿项下的费用执行完毕后裁定终结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了终结执行的几种情形,本案应适用其中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本案在将其它赔偿项下的费用执行完毕后,对未实际发生的续医费、后期护理费以及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费用已执行之必要,故应就该部分款项裁定终结执行。

  另,陈某的继承人得以继承并有权申请将该两笔费用继续执行。而对于丧葬费,陈某的继承人可以通过另行起诉向涂某主张。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法院 | 作者:邹贤彬


来自:仟律网

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陈锦卿 已判决但实际未发 文书代理法律顾问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热门推荐

已判决但实际未发生的赔偿费用应否继续执行

无效担保的确认方法!

  无效担保是指担保合同虽经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违反法律的规定,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  无效担保确认的方法  依照《担保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确认担保合同是否无效的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担保人是否具备《担保法》规定的主体资格。  担保合同有效的首要条件是担保人这一主体合格。也就是说,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或者法人,并且能够用自己的财产代被担保人清偿债务。只有具备担保人的主体合格,才不会导致担保人与担

时间:2017-11-22 14:16

23688次阅读

已判决但实际未发生的赔偿费用应否继续执行

抵押登记,当遭遇与抵押合同冲突的解决

  当事人双方发生借贷关系时,债权人通常会认为只要债务人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自己的债权就有了保障。其实不然,司法实践中即使存在有效的抵押担保,债权也不必然能够实现。而他项权利证登记的抵押权利价值、债权额、债权范围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就是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究竟是以抵押登记为准,还是以合同约定为准?下面就两个不同的案例展开讨论。  【案例1】: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利价值不能作为抵押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公司)申请执行与湖南成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城公司

时间:2017-11-22 14:16

10595次阅读

已判决但实际未发生的赔偿费用应否继续执行

解除供热合同 需业主达成一致

  导读:供用热力合同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我国的供用热力合同是指合同一方提供热力资源供另一方使用并由另一方支付价款使用热力的合同。然而我国《合同法》仅规定了参照供用电合来适用的规定难免有些牵强,并没有更加详尽的规定供用热力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裁判要旨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  一、2007年6月24日,原告高尔夫公司与被告吴咏梅、郝正(吴咏梅之夫,已去世)签订《高尔夫国际花园商品房预售

时间:2017-11-22 14:16

12551次阅读

已判决但实际未发生的赔偿费用应否继续执行

无证驾驶,将要面临的后果不只是罚款和拘留

  无证驾驶是危险的,一旦被交警逮到,面临的是罚款、拘留的处罚。但无证驾驶的后果并不只是这两种处罚方式那么简单,最麻烦的是在无证的情况下还发生交通事故。那么,无证驾驶带来的不利后果都有哪些呢?  1无证驾驶的后果  1、无证驾驶,会被罚款和拘留  无证驾驶,路上被交警逮到,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还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2、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所驾驶机动车的交强险和商业险均会拒赔,所有应承担的损失全部由驾驶人本人承担。即使保险公司在

时间:2017-11-22 14:17

23787次阅读

已判决但实际未发生的赔偿费用应否继续执行

实判例:伪造交警罚单附二维码意图收取罚款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2017年1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时间:2017-09-25 09:34

218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