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6年1月初,戴某签订购房协议,购买射阳某小区二手房一套,谈定的价格为40万余元,并由其父亲当场支付首付款25万元,剩下的15万余元由戴某以二手房贷款支付,当时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是戴某。2016年1月19日,戴某与李某登记结婚,2016年2月戴某在房产证上加了李某名字 ,2016年6月,李某诉至法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六个月后,李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戴某离婚,并平均分割房产。
评析
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婚前签订的购房协议,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夫妻一方的名字,离婚时房产应如何分割?
一种意见认为,婚前由父母出资买房,是对子女一方的赠与,不应该与另一方分割房产;另一种意见认为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一方的名字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与另一方进行分割。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但房产证上加名行为属于不动产权利变动行为,具有公示公告的物权效力,房产证上加名后,意味着房产的权属发生变化,因此房产加名行为一旦完成,则产生财产转移的法律效力。本案例是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房产变更登记已经完成,故该权利不可撤销,该案例中的李某享有房屋产权。
但房产证加名后,虽然确定加名字的一方有产权份额,但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方式,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法院会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结婚的年限等因素。该案例中,李某并未出资购房,与戴某结婚也不足一年,但考虑婚后两人共同还贷的情况,法院判决房屋及房内物品归戴某所有,剩余房贷由戴某偿还,戴某一次性补贴李某8万元。
来源:射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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