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赔偿纠纷的时候,索赔或起诉的对象仅仅限于肇事司机吗?
11月5日,贵州毕节一位快递小哥在城区麻园转盘处追尾一辆劳斯莱斯古斯特,快递小哥当场被吓哭。事故中的劳斯莱斯为古斯特车型,其指导价为419-666万元,看起来损坏不大,但是漆面刮花了补漆需要几万块,而三轮车一般都是没保险的。最后,经过交警的协调处理,该快递网点与劳斯莱斯车主达成协议,赔偿劳斯莱斯车主30000元。
从中我们不难发现,发生交通赔偿纠纷的时候,索赔或起诉的对象并不限于肇事者,作为事故中的受害方,如果选择起诉索赔,被告可以是谁呢?一般认为就是肇事司机跟车主,还有人会想到保险公司。其实除了这些,还有很多单位和个人可以作为起诉对象,而被告方越多,对赔偿款的最终落实也越有利。但是,这并不是说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可以乱告一气,任何一名被告的确定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法院在立案时就会作出初步审查。哪些人可以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被告 (赔偿主体)呢?
发生交通事故起诉时应该告谁?
1、肇事机动车驾驶员。
2、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 (包括单位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借用他人身份证取得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挂靠关系处理。
4、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5、借用、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害的,车辆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7、机动车在送修理、委托保管期间,承修人、保管人驾驶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承修人、保管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8、肇事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有关保险公司。
来源:遇事找法(找法网官方订阅号)
0
2012年6月8日12时许,一辆轿车在泰安市泰山区岱道庵路向阳幼儿园北侧停车,乘坐在后排的被告人郝某打开后排左侧车门欲下车,此时被害人周某骑电动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撞到该车后排左侧车门上,周某摔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死于严重颅脑损伤;经事故认定,被告人郝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被告人郝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郝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郝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首先,在主体
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赔偿纠纷时,因当事人双方就赔偿协议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保险公司就以涉案鉴定是单方鉴定为由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并要求下次开庭审理。法院经审核后认为,保险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不符合法定要求,不予支持。 2015年8月,原告崔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被告何某停放的车辆发生刮碰,造成原告崔某受伤与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崔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何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崔某经医院治疗并诊断为右肩锁关节脱位。2017年
在民事诉讼中,您提出的主张要得到法院支持,您需要提出相应的证据,这些证据还要在开庭审理中经过对方当事人的质证,经法庭确认属实后才能作为裁判依据。因此,正确了解如何举证,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债务是很难避免的,因此,各种各样的讨债方法便应运而生。讨债虽是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方法来进行,但在讨债的过程中
作为原告,您或者您的亲属、朋友是否遇到过这样的情况?虽然拿到了胜诉的裁判文书,但却拿不到一分钱,因为被告在法院判决前就将所有的财产转移了,等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早已人去楼空。 对这种“老赖”行径,有没有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