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三轮车的驾驶人员中,大多未经过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特别是非法客运三轮车,在道路上乱穿行、乱停乱放、调头猛拐、闯灯越线、逆向行驶等违法行为随处可见。
非法营运三轮车全部是私自加装车棚进行改型的,影响了驾驶人的视线,在拐弯、超车等过程中,私自加装车棚极易与其他车辆发生刮擦和碰撞,对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造成严重伤害。同时,这些车辆重心较高,很容易侧翻,对乘客没有任何保护措施,而且车辆其制动性能差,拐弯时容易导致刹车失灵,引发撞车、翻车等交通事故。
非法营运的三轮车没有保险,一旦发生死伤交通事故则无法理赔,他们自身根本无法承担起“巨额”的赔偿责任,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和乘车人的经济损失根本无法赔偿到位,受害人和乘车人只能“哑巴吃黄连”。那么,是不是就代表肇事者可以为所欲为呢?今天,小编就来告诉大家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基本案情
2016年08月21日14时10分许,邵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保定市建华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天威路交叉口北100米处时与同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邵某某驾驶车辆逃逸,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裁判
邵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在公安机关登记的机动车且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八条关于“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七十条第一款关于“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九十二条第一款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邵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邵某某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见,即使三轮车肇事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严重的甚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受害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不要认为肇事者无能力赔偿就自认倒霉,法律总是公正的,遇到侵害时一定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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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案例编写人: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万 亿 裁判要旨 无偿搭乘情形下,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乘客可以依据过错责任要求提供无偿搭乘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提供无偿搭乘者没有故意或明显的重大过失时,可以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同行的无偿搭乘人员增加或提高了交通事故发生时的风险,且该风险是导致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同行的无偿搭乘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情 韩峰与杨先亮等四人商议租车到湄潭参加婚礼。嗣后,杨先亮请罗正阳送其到湄潭,罗正阳因与杨先亮系朋友关系同意
有网友在询问交通事故索赔的事情,有的是涉及到人伤大额赔偿的,有的是双方机动车对方不赔偿的,今天车先生在这里大概
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是劳动合同用工,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它只是一种补充的用工形式。 1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这样的一种用工形式: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后把劳动者派往其它单位,由劳动者为该单位提供劳务。该用工单位接受劳动者后向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而劳动者的工资由派遣机构发放。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该条款就对劳务派遣的范围作了一个规定:劳务派遣不能成为一种用工
刘某与王某均系再婚,两人相识于1989年,于1997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因刘某认为王某私生活不检点,导致夫妻双方产生严重隔阂,从2003年12月起夫妻双方分居生活
郭某自己没有开车,因为喝多了把车交给朋友黄某来开,自己坐在上面,而对方也喝多了,在路上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属于醉酒驾驶。日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不光黄某被判处拘役1个月,同车的郭某也被认定为共犯,被判拘役1个月。 怎么回事?请看详情: 黄某是苏州一家KTV的工作人员,而一向好热闹的郭某时不时呼朋唤友聚餐、唱歌,与黄某彼此认识了。2016年11月19日晚,郭某与朋友晚饭时喝了不少酒,可他不以为意,居然在饭后驾车载友,来到黄某所在的KTV继续娱乐。其间,他与黄某开怀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