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读文章

已判决但实际未发生的赔偿费用应否继续执行

发布时间:2017-11-22 14:17:08

阅读量:11347


  导读:对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续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后期护理费属于特定实际生存原告的权益,不属于可继承的权利范围,本案应在将可以继承范围内的赔偿费用执行完毕后应终结执行。伤残赔偿金在陈某死亡后,转化为死亡赔偿金,可以由陈某继承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和解,或另案起诉。

    简要案情

    2012年12月23日,行人陈某相撞,事故责任认定陈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另经鉴定,陈某属植物状态为I级伤残,后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肇事方涂某应赔偿陈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81779.81元,其中包含续医费40000元、后期护理费25508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20000元。判决另载明后期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系结合陈某伤情、年龄等因素酌定计算10年,届满后陈某可以另行起诉。判决生效后,肇事方涂某未依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陈某死亡。

  不同观点

    本案中,对于生效判决确认的续医费、后期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陈某死亡后是否仍应当依照判决继续执行,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继续执行。因为按照我国民法精神,赔偿一般适用实际损失原则。本案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通过申请再审予以解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侵权赔偿的实际损失原则,不应当继续执行。对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续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后期护理费属于特定实际生存原告的权益,不属于可继承的权利范围,本案应在将可以继承范围内的赔偿费用执行完毕后应终结执行。伤残赔偿金在陈某死亡后,转化为死亡赔偿金,可以由陈某继承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和解,或另案起诉。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依照生效判决全部执行。因为本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具体分析

    笔者认为,对于本案中出现的情形,应当作如下处理:

  一、本案中续医费、后期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原则,计算到陈某死亡时为止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仅就受害人因其侵权行为产生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续医费、后期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损失虽在审判时尚未实际发生,但系根据原告年龄、健康状况以及相关鉴定意见所能够预计。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于续医费、后期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在未来一定期限内(本案中假定为十年)极有可能发生且在当下可以确定的费用,审判时可以一并判决,即要求被告对这些后期费用一次性预付原告。但是如此判决是建立在一个假定的基础之上,即在这未来期限内原告存活或其需护理、需辅助器具的状态延续。本案中,受害人陈某业已死亡,未发生的续医费、后期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已经确定不会发生,涂某不必再行预付,其也已不是陈某的实际损失,赔偿基础已丧失,不应再由涂某承担,否则对涂某而言显失公平。

  这些实际未发生的费用涂某本就不应承担赔偿义务,既然义务本不存在,也就谈不上免除的问题。退一步讲,如果涂某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给付了全部赔偿费用,同样可以以不当得利起诉要求陈某的继承人将未实际发生的续医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予以返还。

  二、本案不符合再审的条件,即“确有错误”,或“新证据”,故应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三、本案应在其它赔偿项下的费用执行完毕后裁定终结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了终结执行的几种情形,本案应适用其中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本案在将其它赔偿项下的费用执行完毕后,对未实际发生的续医费、后期护理费以及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费用已执行之必要,故应就该部分款项裁定终结执行。

  另,陈某的继承人得以继承并有权申请将该两笔费用继续执行。而对于丧葬费,陈某的继承人可以通过另行起诉向涂某主张。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法院 | 作者:邹贤彬


来自:仟律网

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杨伟刚律师 已判决但实际未发 二手房纠纷物业纠纷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热门推荐

已判决但实际未发生的赔偿费用应否继续执行

什么是破坏交通工具罪?如何认定?如何处罚

  导读:实施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并且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不但给铁路、公路、水上、空中安全运输造成严重威胁,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也危及广大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那具体来说怎么认定破坏交通工具罪?如何处罚?下文将为您讲解。      一、什么是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

时间:2017-11-22 14:17

13851次阅读

已判决但实际未发生的赔偿费用应否继续执行

用人单位如何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

我们经常见到一种社会现象,一个企业的员工,特别是销售人员,从企业辞职出来创业,经营与原企业相同的业务。往往这种辞职创业的人员,其自营的企业会很快站稳脚跟,如果你有机会深入内幕,了解其发展的本源,你会

时间:2017-08-30 10:15

215次阅读

已判决但实际未发生的赔偿费用应否继续执行

交通事故中行人与车辆同等责任,行人死亡,

  导读:交通事故中,常见的车辆碰撞行人,通常不管行人过错有无,一般都是机动车辆责任较大,那么,什么情况下会导致双方同等责任呢?赔偿又该如何计算呢?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28日,被告陈涛驾驶新A1C948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河北东路BRT车站”北侧站台路段时,碰撞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李大勇,致李大勇受伤,车辆受损。经事故认定,被告陈涛与李大勇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裁判依据  被告陈涛在驾驶车辆期间碰撞行人李大勇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大勇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时间:2017-11-22 14:17

16792次阅读

已判决但实际未发生的赔偿费用应否继续执行

劳动合同约定条款中常犯的6个错误

  劳动合同作为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载体,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用人单位往往会基于各类原因在劳动合同中作出一些细节约定,但是有的约定却存在不当之处,甚至违反了法律规定。今天就一起来看看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六类常见错误。  错误一:试用期约定不当  法律对于试用期的规定,本是为了给劳动关系双方提供一个相互考察的机会,但一些用人单位由于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一些不当约定。较常见的错误有以下两种:  1、试用期期限约定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

时间:2017-11-22 14:17

23695次阅读

已判决但实际未发生的赔偿费用应否继续执行

律师:交通事故赔偿,两大要点须知!

交通事故发生后,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方,伤者要向谁索赔?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有无技巧可言?

时间:2017-08-30 10:10

193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