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交通事故,大家知道的一般都是发生在道路上因为种种原因车辆之间或者车辆与行人之间发生碰撞导致的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后依法承担责任及赔偿事宜,但是,今天小编和大家说说,如果在施工场所内由于车辆操作不慎导致误伤他人,又该如何看待?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21日,被告马x所有的新A87xx号起重机吊装钢筋时将原告陈xx碰伤。当日,原告以“今晨2时许,工作中被高处坠落的钢管砸伤胸部及髋部”为主遂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相关检查提示:腹部脏器及膀胱等泌尿彩超未见明显异常,X线未见腰椎明显异常,CT提示:盆骨多发骨折-左侧髂骨、左侧耻骨上下支、左侧髋臼、左侧骶骨岬,右侧第7肋骨、左侧6、7、8、右第6肋骨处压痛阳性,胸廓挤压试验阳性......患者入院后,于2015年8月28日行1、左侧耻骨上支切开复位锁定板内固定术;2、左侧髂骨切开复位锁定板内固定术;并在2015年8月31日行双下肢静脉造影+选择性下腔静脉造影+静脉滤器置入术。出院诊断:骨盆多发骨折(左侧髂骨、左侧耻骨上下支、左侧髋臼、左侧骶骨岬)、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右6、左7、8、9),全身多处皮擦伤,左侧深静脉血栓、下腔滤器植入术后。
法院调查
2015年12月7日,原告陈xx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xx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15年12月21日出具新司鉴所xx法临鉴字【2015】第20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2015年8月21日被鉴定人陈xx因重物砸伤致全身多处损伤;伤后经住院手术治疗及恢复;被鉴定人右侧第6、左侧6、7、8、9肋骨骨折为X级(十级)伤残;盆骨多发骨折后遗留骨盆畸形愈合为X级(十级)伤残。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不取出内固定物。
另查明,车牌号新A87xx、发动机号D91110045xx的徐工XZJ5328JQZ25K汽车起重机系被告马x所有。该车辆在联合保险乌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9月3日起至2016年9月2日止。该车辆在人保乌市分公司投保了1000000元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
上述事实有住院结算票据、购药发票、门诊票据及费用明细、急诊票据、租车费发票、出院诊断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保险单和本院庭审笔录存卷为证。
裁判理由
公民的生命、健康、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关于本案是否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事故发生地为在建施工场地,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施工过程中,被告马x驾驶的起重机所吊钢筋砸伤了原告陈xx,并不是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因过错或意外而造成原告的受伤,故本案不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应当按照侵害公民健康权的一般侵权行为进行处理。本案中,被告马x在驾驶起重机过程中致重物将原告陈xx砸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致害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联合保险乌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没有依据。另,本案为健康权纠纷,系一般侵权法律关系,而被告马x在人保乌市分公司投保的系商业险,双方为合同法律关系,无法一并审理,故被告马x在本案承担责任后,可另行起诉,向其投保的商业险保险公司追偿。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x赔偿原告陈xx医疗费13764.63元;
二、被告马x赔偿原告陈xx误工费16539元(149元/天×114天);
三、被告马x赔偿原告陈xx陪护费16539元(149元/天×114天)
四、被告马x赔偿原告陈xx住院伙食补助费2880元(24天×120元/天)
五、被告马x赔偿原告陈xx伤残赔偿金57804.25元(26274.66元/年×20年×11%);
六、被告马x赔偿原告陈xx交通费500元;
七、被告马x赔偿原告陈xx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八、驳回原告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九、驳回原告陈xx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标的金额114854.52元,给付金额110026.88元,占诉讼标的金额的95.8%,案件受理费2597.0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98.54元,鉴定费750元,由原告负担4.2%即86.04元,由被告马x负担95.8%即1962.5元,退还原告1298.55元。
以上款项共计111989.38元,被告马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xx。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0
案例 案例一 原告:程克。 被告:中瓯地产集团温州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瓯房地产公司)。 中瓯房地产公司为销售楼盘,发布了宣传广告、售楼书并设置样板房,宣传广告、售楼书上显示该楼盘东面配套五星级酒店,楼盘内配置五星级会所等。程克为购置商品房与被告某房开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定协议书》,该《商品房预定协议书》约定双方必须于5日之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该《商品房预定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双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板房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
城市街道人行横道上的一条条白线,又叫斑马线。它能引导行人安全地过马路。行人过斑马线被车一般情况下是机动车负全责,但行人闯红灯的情况除外,如果可以明确认定对方是闯红灯,基本可以判定行人负主要责任。
导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行为的多样化,各式各样的产品和服务进入了流通领域。人们在花钱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期待的是利益,然而,有时却事与愿违,人们不仅没有得到所期待的利益,反而给自己造成了身体的伤害。当诉诸于法律时,就会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现象。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以及责任竞合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分别对违约和侵权两种不同性质的民事责任作了明文规定。一般认为侵权责任是指主体侵害了他人权利或违反了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强制性的法律后果,它缘起于对绝权利的
来源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 (2008年11月17日,(2007)行他字第20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7]鄂行他字第3号《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所需提交的单证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发放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
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现在人们关于婚姻的思想也不断的开放,很多人在婚姻无法继续下去的时候,都会选择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