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读文章

施工过程中操作起重机砸伤他人,属于交通事故吗?

发布时间:2017-11-22 14:17:07

阅读量:13203


  导读:交通事故,大家知道的一般都是发生在道路上因为种种原因车辆之间或者车辆与行人之间发生碰撞导致的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后依法承担责任及赔偿事宜,但是,今天小编和大家说说,如果在施工场所内由于车辆操作不慎导致误伤他人,又该如何看待?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21日,被告马x所有的新A87xx号起重机吊装钢筋时将原告陈xx碰伤。当日,原告以“今晨2时许,工作中被高处坠落的钢管砸伤胸部及髋部”为主遂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相关检查提示:腹部脏器及膀胱等泌尿彩超未见明显异常,X线未见腰椎明显异常,CT提示:盆骨多发骨折-左侧髂骨、左侧耻骨上下支、左侧髋臼、左侧骶骨岬,右侧第7肋骨、左侧6、7、8、右第6肋骨处压痛阳性,胸廓挤压试验阳性......患者入院后,于2015年8月28日行1、左侧耻骨上支切开复位锁定板内固定术;2、左侧髂骨切开复位锁定板内固定术;并在2015年8月31日行双下肢静脉造影+选择性下腔静脉造影+静脉滤器置入术。出院诊断:骨盆多发骨折(左侧髂骨、左侧耻骨上下支、左侧髋臼、左侧骶骨岬)、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右6、左7、8、9),全身多处皮擦伤,左侧深静脉血栓、下腔滤器植入术后。

  法院调查

  2015年12月7日,原告陈xx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xx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15年12月21日出具新司鉴所xx法临鉴字【2015】第20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2015年8月21日被鉴定人陈xx因重物砸伤致全身多处损伤;伤后经住院手术治疗及恢复;被鉴定人右侧第6、左侧6、7、8、9肋骨骨折为X级(十级)伤残;盆骨多发骨折后遗留骨盆畸形愈合为X级(十级)伤残。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不取出内固定物。

  另查明,车牌号新A87xx、发动机号D91110045xx的徐工XZJ5328JQZ25K汽车起重机系被告马x所有。该车辆在联合保险乌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9月3日起至2016年9月2日止。该车辆在人保乌市分公司投保了1000000元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

  上述事实有住院结算票据、购药发票、门诊票据及费用明细、急诊票据、租车费发票、出院诊断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保险单和本院庭审笔录存卷为证。

  裁判理由

  公民的生命、健康、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关于本案是否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事故发生地为在建施工场地,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施工过程中,被告马x驾驶的起重机所吊钢筋砸伤了原告陈xx,并不是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因过错或意外而造成原告的受伤,故本案不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应当按照侵害公民健康权的一般侵权行为进行处理。本案中,被告马x在驾驶起重机过程中致重物将原告陈xx砸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致害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联合保险乌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没有依据。另,本案为健康权纠纷,系一般侵权法律关系,而被告马x在人保乌市分公司投保的系商业险,双方为合同法律关系,无法一并审理,故被告马x在本案承担责任后,可另行起诉,向其投保的商业险保险公司追偿。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x赔偿原告陈xx医疗费13764.63元;

  二、被告马x赔偿原告陈xx误工费16539元(149元/天×114天);

  三、被告马x赔偿原告陈xx陪护费16539元(149元/天×114天)

  四、被告马x赔偿原告陈xx住院伙食补助费2880元(24天×120元/天)

  五、被告马x赔偿原告陈xx伤残赔偿金57804.25元(26274.66元/年×20年×11%);

  六、被告马x赔偿原告陈xx交通费500元;

  七、被告马x赔偿原告陈xx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八、驳回原告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九、驳回原告陈xx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标的金额114854.52元,给付金额110026.88元,占诉讼标的金额的95.8%,案件受理费2597.0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98.54元,鉴定费750元,由原告负担4.2%即86.04元,由被告马x负担95.8%即1962.5元,退还原告1298.55元。

  以上款项共计111989.38元,被告马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xx。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来自:仟律网

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郑艳律师 施工过程中操作起 刑事辩护刑事辩护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热门推荐

施工过程中操作起重机砸伤他人,属于交通事故吗?

如何认定姻亲间的借贷

刘某与李某之女李乙(次女)于2006年建立了恋爱关系,基于这种关系,刘某多次向李某借款共计1800

时间:2017-09-15 16:01

252次阅读

施工过程中操作起重机砸伤他人,属于交通事故吗?

借条过期17年,还能要回钱吗?

“如果借条到期2年以上,法院就不会判对方还钱”,这可能是很多人的认识。然而,德化的老林就凭一张过期17年的借条,拿到了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时间:2017-09-15 16:02

241次阅读

施工过程中操作起重机砸伤他人,属于交通事故吗?

房产中介变相“吃差价” 诉请中介费被驳回

  一房屋中介机构和卖家约定房屋出售价格为122万元,签订合同时将交易价格写作126万元,额外的4万元用于给受让方缴纳税费、代办贷款费及中介费用。事后,卖家得知房屋产权过户时涉及的各项税费仍由受让方承担。交易双方与中介机构交涉无果后,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中介机构遂要求卖方支付中介费并承担违约金。近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驳回了中介机构的诉讼请求。  今年2月,沈某委托嘉兴一房屋中介机构出售自己的一套房产,确定出售价格为122万元。中介机构找到买家后告知沈某因受让方年迈体弱且系其员工家属而不便于直接向

时间:2017-11-22 14:17

11366次阅读

施工过程中操作起重机砸伤他人,属于交通事故吗?

交强险,这5条不赔!

  目前很多车主朋友还是只买交强险,今天和大家聊聊交强险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只买交强险会有哪些不足?  定义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责任限额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

时间:2017-11-22 14:17

11380次阅读

施工过程中操作起重机砸伤他人,属于交通事故吗?

无偿搭乘中的过错责任与风险分担

  ┃来源:人民法院报  ┃案例编写人: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万 亿  裁判要旨  无偿搭乘情形下,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乘客可以依据过错责任要求提供无偿搭乘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提供无偿搭乘者没有故意或明显的重大过失时,可以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同行的无偿搭乘人员增加或提高了交通事故发生时的风险,且该风险是导致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同行的无偿搭乘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情  韩峰与杨先亮等四人商议租车到湄潭参加婚礼。嗣后,杨先亮请罗正阳送其到湄潭,罗正阳因与杨先亮系朋友关系同意

时间:2017-11-22 14:17

23740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