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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口头作废的公证遗嘱 前年,陈爷爷的老伴因疾病去世了。老伴去世后,陈爷爷郁郁寡欢,生活总觉得了少了点什么。近一年来,陈爷爷觉得自己的身体也每况愈下,考虑到自己的身体情况,陈爷爷想立一份遗嘱,将自己名下的两栋房产平均分给自己的一儿一女,便在孩子们的陪同下到公证处公证了遗嘱。 但是,自从陈爷爷立下了遗嘱之后,陈爷爷的儿子对陈爷爷就没有以往那么上心了,经常一两个月才去看一次陈爷爷,平时也没怎么打电话给陈爷爷,对陈爷爷的生活起居毫无过问。对此,陈爷爷很是心寒,几次三番陈爷爷都对贴心的女儿说,要把自己所
问:人民法院一般如何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子女继承父母
【案情】 2006年11月19日,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一份,约定马某某为被保险人;合同第四条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负责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重大疾病时,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合同第二十三条释义中约定有关名词释义如下:重大疾病:是指下列疾病或手术之一:一、心脏病(心肌梗塞)……注释:1.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原告于2011年4月18日在中国医学院被
死者生前没有立遗嘱,也没有法定继承人,其遗产该如何处理呢?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外甥、外甥女要求继承舅舅遗产的案件。 前不久,袁某因为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留下了一套房产。袁某生前未结婚生子,其父母也已经去世。袁某的弟弟也已去世,生前未结婚生子。袁某的姐姐也因病去世。袁某生前由姐姐家三个子女陈大、陈二、陈三负责扶养照顾。发生交通事故后,也是由陈大、陈二、陈三垫付医疗费。现陈大、陈二起诉陈三要求依法分割袁某遗留的房产。陈三则称袁某生前曾口头承诺将自己的房产遗留给他,但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