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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营销员俞先生在受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中,不仅向客户误导销售,并且未让被保险人亲笔签名,最终导致3名客户向保险公司投诉并退保。保险公司认为俞先生的行为不仅造成了公司经济损失,还有损公司声誉,遂起诉向俞先生索赔8万余元。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浦法院)作出判决,俞先生应赔偿保险公司5.5万元。
2008年5月,俞先生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合同,成为了这家保险公司的个人业务保险的营销员。根据合同约定,俞先生可在上海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并根据保单金额获得相应佣金。此后,俞先生便开始一直从事相关保险营销活动。
然而,在2014年至2015年间,保险公司先后接到3名客户的投诉,称在投保时受到了营销员的误导,并且保险合同上被保险人签名栏上的签名都不是本人所签,因此要求全额退保。经查,投诉所涉及的保单系俞先生在2011年至2012年间所签发。为查清事实,保险公司还委托鉴定机构对保险合同上的签名进行了笔迹鉴定,结果显示,客户投诉所称代签名问题属实。最终,保险公司同意客户退保,并全额退还了3名客户的保费共计32万余元。
营销员违规开展营销活动让公司背了黑锅。保险公司认为,见证被保险人在保险资料上签名是保险代理人的职责,俞先生的行为已违反约定,构成违约。于是,保险公司将俞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包括三笔佣金以及处理投诉所产生的笔迹鉴定费6000元在内的经济损失,并按已获佣金的三倍确定赔偿金额8万余元。
对此,俞先生并不认同,在他看来,保险公司所称的损失与他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涉案的三份保单不应认定为无效。俞先生辩称,保险公司在电话回访投保人时,投保人曾明确表示签名是本人所签,投保人作了虚假的陈述。俞先生还强调,三份保单都是储蓄分红型保险,退保后保险公司无息退还客户保费,公司只可能盈利,并没有损失。
黄浦法院审理后认为,俞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构成有偿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双方委托合同的约定,见证被保险人在投保书上签名是保险代理人在受托开展保险营销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基本职责。现系争投保单上的签名并非被保险人本人所签,故俞先生在展业过程中存在违约情形,且违反保险监管规定,过错明显。涉案的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公司已向俞先生支付佣金,之后,保险公司为查证俞先生的过错而支出了相应的笔迹鉴定费用等。上述损失客观实际存在,俞先生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同时,保险公司作为委托人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于保险合同的适当缔结和履行有直接责任,对保险代理人也负有培训和管理职责。据此,综合考虑双方的职责及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俞先生应赔偿保险公司损失5.5万元。
一审宣判后,俞先生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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