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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营销员俞先生在受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中,不仅向客户误导销售,并且未让被保险人亲笔签名,最终导致3名客户向保险公司投诉并退保。保险公司认为俞先生的行为不仅造成了公司经济损失,还有损公司声誉,遂起诉向俞先生索赔8万余元。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浦法院)作出判决,俞先生应赔偿保险公司5.5万元。
2008年5月,俞先生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合同,成为了这家保险公司的个人业务保险的营销员。根据合同约定,俞先生可在上海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并根据保单金额获得相应佣金。此后,俞先生便开始一直从事相关保险营销活动。
然而,在2014年至2015年间,保险公司先后接到3名客户的投诉,称在投保时受到了营销员的误导,并且保险合同上被保险人签名栏上的签名都不是本人所签,因此要求全额退保。经查,投诉所涉及的保单系俞先生在2011年至2012年间所签发。为查清事实,保险公司还委托鉴定机构对保险合同上的签名进行了笔迹鉴定,结果显示,客户投诉所称代签名问题属实。最终,保险公司同意客户退保,并全额退还了3名客户的保费共计32万余元。
营销员违规开展营销活动让公司背了黑锅。保险公司认为,见证被保险人在保险资料上签名是保险代理人的职责,俞先生的行为已违反约定,构成违约。于是,保险公司将俞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包括三笔佣金以及处理投诉所产生的笔迹鉴定费6000元在内的经济损失,并按已获佣金的三倍确定赔偿金额8万余元。
对此,俞先生并不认同,在他看来,保险公司所称的损失与他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涉案的三份保单不应认定为无效。俞先生辩称,保险公司在电话回访投保人时,投保人曾明确表示签名是本人所签,投保人作了虚假的陈述。俞先生还强调,三份保单都是储蓄分红型保险,退保后保险公司无息退还客户保费,公司只可能盈利,并没有损失。
黄浦法院审理后认为,俞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构成有偿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双方委托合同的约定,见证被保险人在投保书上签名是保险代理人在受托开展保险营销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基本职责。现系争投保单上的签名并非被保险人本人所签,故俞先生在展业过程中存在违约情形,且违反保险监管规定,过错明显。涉案的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公司已向俞先生支付佣金,之后,保险公司为查证俞先生的过错而支出了相应的笔迹鉴定费用等。上述损失客观实际存在,俞先生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同时,保险公司作为委托人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于保险合同的适当缔结和履行有直接责任,对保险代理人也负有培训和管理职责。据此,综合考虑双方的职责及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俞先生应赔偿保险公司损失5.5万元。
一审宣判后,俞先生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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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现在的生活中,各种销售方式层出不穷,令我们眼花缭乱,也因此会变的晕头转向,不知其意。最令我们傻傻分不清楚的估计就是直销与传销了,其实从名字我们就可以大致明白两种销售模式的具体做法了,直销是直接从工厂经一级渠道到消费者,传销则是通过发展人头销售产品,这是坑人的做法,在我国是非法的。那么怎么区分直销和传销呢?下面随小编来了解一下。 一、成为直销人员,不需要交费或购买商品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二、有些人,直销企业
转载自法律顾问工作室公众号。 “顾问律师费就像5块钱的停车费,再便宜都有人会觉得贵! 突然有一张罚单贴在你车上,让你交200元违章停车罚款的时候,你恨不得给自己一耳光,早知道给20元停车费也愿意! 当项目、公司出现问题,亏了几百万、上千万的时候才发现:那几万块甚至几十万的法律顾问费与损失相比真的很便宜、很划算,如大海一滴水! 可惜很多时候已晚。 正是,风平浪静方显律师功能,风吹草动,才显律师价值!” 以下来源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订阅号,作者:谭灿、李瀚文 理由一: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有利于法
1、签订合同时要考虑服务提供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提供的结算票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率是多少,能否抵扣增值税? 2、营改增以后,需要在合同价款中注明是否包含增值税; 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一般不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营改增以后最好在合同中注明增值税的含税价格是指“销项税额”而非“应纳税额”,以避免因理解不同带来纠纷。 3、明确提供发票类型、税率的要求; 在营改增后,主要的矛盾是承包方可能存在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等方式的不同。如果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