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同事之间相互帮助、彼此照应是理所应当的。可是,由于帮忙出现问题后如何划分责任、怎样理赔是必须弄清楚的。
来源 / 《劳动午报》、法务之家
最近,黎某与其业务主管梁某就因琐事引发矛盾,还把她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扯了进来。
黎某说,参加工作两年多来,无论是工作还是生活,她与梁某都配合得十分默契。她的职务是公司的办公室文秘,主要负责公司各种文件的起草、收发、传送等业务。
“两个月前的一个早晨,梁某由于前一天熬夜睡过了头,来不及吃早餐便匆忙赶到公司上班。”黎某说,约一个小时后,梁某感觉饥饿难耐。可是,由于忙于审核文件,一时难于脱身的梁某让她帮忙买些早点。
此时,黎某手头没有要紧的事。于是,她就答应梁某,并到公司附近的一家早点铺为其购买早点。
出乎意料的是,在黎某买好早点返回公司途中,因为路面湿滑不慎摔入路边小沟中。连她自己也没想到,摔这一跤竟导致其左腿胫骨骨折。为治疗腿伤,她花去3万余元医药费。
近日,黎某以其所受伤害发生在上班期间、属于工伤为由,要求公司赔偿损失,但遭到拒绝。公司的理由是:黎某系帮梁某办私事受伤,与工作毫无关联,不构成工伤。
此时,一向态度和蔼的梁某也称,黎某所受伤害是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所致,其不能将受伤的责任往公司和他身上推。至于黎某住院期间的花费,基于与前述同样的原因,只能由其自己负担。
遭遇这种尴尬的黎某一时不知如何是好。目前,她迫切想知道的是:其所受的伤害是不是只能自食其果?有没有人和单位为她的伤负责?
法官说法:黎某所受伤害不构成工伤,公司没有赔偿责任。但是,她可以要求梁某赔偿其损失。
之所以如此下结论的理由如下:
其一,黎某的负伤情形不符合工伤构成要素,公司无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认定工伤的要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而这三个要件是相铺相成、缺一不可。
反观黎某的情形,虽然她是在工作期间负伤,但其受伤的原因是购买早点,目的也只是私下为梁某个人帮忙,与其作为公司办公室文秘,负责各种文件的起草、收发、传送的工作没有任何关联,因此,她不是因工作而受伤。
再者,从黎某所受伤害的地点看,该事故发生地也不在公司。
鉴于黎某不属于在“工作场所内”、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故其不构成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公司也不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二,梁某应当承担黎某的伤害赔偿责任。
黎某与梁某之间虽属帮忙,但本质上属于提供劳务和接受劳务关系,即帮工与被帮工的关系。在这样的关系中,黎某属于帮工人,梁某是被帮工人。
对于帮工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从本规定可以看出,被帮工人免除责任的条件仅限于“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只要被帮工人没有拒绝,不管是有偿帮工还是义务帮工,都必须对帮工人所受到的人身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梁某应当赔偿黎某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点:
一是梁某不仅没有拒绝黎某帮工,甚至主动要求其无偿帮忙去早点铺购买早餐,此举表明两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义务性质的帮工。
二是黎某所受伤害恰恰发生在履行帮工活动期间,与帮工活动存在密切关联。
三是黎某并不希望自己受到伤害,也不能预见自己会受到伤害,但她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故其对伤害的发生没有主观上的过错。既然如此,梁某作为帮工受益人应当为其支付经济赔偿。
0
被告亲属XXX(以下简称患者)于2012年5月3日10时10分因“胸痛16小时”入住我院。入院后经检查诊断为:“急性非ST段抬高心肌梗死”。后于当日17:45送介入室行冠状动脉造影检查并行急诊冠脉介入治疗。治疗后患者胸痛明显减轻。其后患者出现病情变化,经抢救无效患者不幸去世。被告王某等未办理结账手续,欠我院住院医疗费人民币10370元,因被告以医疗侵权起诉我院,故我院没有催其交款。我院在被告诉医疗侵权案庭审中提出被告欠医疗费问题,但因被告起诉我院时未诉医疗费问题,故法院对此没有作出判决。被告来我院治疗
郭某自己没有开车,因为喝多了把车交给朋友黄某来开,自己坐在上面,而对方也喝多了,在路上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属于醉酒驾驶。日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不光黄某被判处拘役1个月,同车的郭某也被认定为共犯,被判拘役1个月。 ▌怎么回事?请看详情: 黄某是苏州一家KTV的工作人员,而一向好热闹的郭某时不时呼朋唤友聚餐、唱歌,与黄某彼此认识了。2016年11月19日晚,郭某与朋友晚饭时喝了不少酒,可他不以为意,居然在饭后驾车载友,来到黄某所在的KTV继续娱乐。其间,他与黄某开怀
【案例】 2017年4月,李某向郭某租下了其一个商铺。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租金标准为每月3000元,李某向郭某一次性支付了一年租金3.6万元和押金4000元,共计4万元。2017年5月,A县法院公告告知李某其租赁的该商铺已于2017年3月17日查封,将对该商铺进行拍卖,并发出公告。 【分歧】 就李某与郭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李某在拍卖该店面中是否有优先购买权这一问题有不同意见: 一、租赁合同有效,李某有优先购买权; 二、租赁合同无
工人在给业主有偿粉刷墙体的时候,不慎摔下来,是谁的责任?工人与业主是否形成劳务关系?如果赔偿,怎么赔? 案例 王某与刘某是多年的朋友,王某于2017年3月买了一套房子。刘某是一家装修公司的工人,自己私下也会接一些活。王某装修房子找到刘某帮其装修,二人口头约定,原材料等都是王某负责,刘某按10元一平方给王某粉刷墙壁。一次粉刷墙壁的时候,由于其所站立的木架断裂,刘某从架子上摔下来了。到医院检查后,刘某踝骨粉碎性骨折,经过鉴定确定为7级伤残。刘某要求王某进行人身赔偿,但是王某认为他们之间没有形成劳务关系
文/小小法律人 “瓜子二手车直卖网,没有中间商赚差价,车主多卖钱、买家少花钱!”“创办一年,成交量就已遥遥领先!”“买卖二手车,当然上瓜子。”无论是电视,还是网络视频,甚至地铁公交上,某著名男星念叨着的这几句广告词时常就会飘入你的耳中。不管你是不是真的需要买车、卖车,这种“耳濡目染”是否会让你产生这种印象:瓜子二手车就是那个销量最好,甚至“全国领先”的品牌。但是瓜子二手车真的就是全国领先的那个品牌吗?至少从广告语中看不出来,也没有其他确切的证据可以证明。当然如果是广告做得好,自身实力又确实强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