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先生咨询:两年前,有一家公司提出向我借款50万元,我没同意,于是该公司老板就动员吴某做我的工作,为了打消我对该公司借款的顾虑,吴某提出担任该笔借款的保证人,并在合同上手书“保证人吴某”几个字,在此情况下,我将钱借给了该公司。现该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我想单独起诉吴某,咨询当地一位律师却说我不能单独起诉吴某,且由于本案涉嫌犯罪,法院会驳回我的起诉。我想知道,我能单独起诉吴某并主张权利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吴某仅在合同上手书“保证人吴某”,即属于这种情况,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即债权人可以只起诉保证人,但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则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债务人(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以进行选择起诉债务人或保证人。本案中,由于吴某属连带责任保证人,故汪先生可单独起诉吴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可见,借款一方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必然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出借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法律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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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和利息,被告抗辩称合同中首部甲方处打印名称与合同尾部甲方处盖章公司名称不一致,其不具有付款义务。最后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现场 原告诉称,其是一家商品进口及批发零售企业。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原告销售货物给被告公司,被告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货款。被告公司从原告仓库分两次提取了价值分别为1万元和2万元的货物,至今未支付货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法定代表人享有多项权利
企业对外签订买卖合同,经常涉及“约定管辖”。有些企业想方设法、费尽口舌争取到管辖条款,却因约定欠妥而得不到法院认可,到头来空忙一场,还因管辖异议,被人为拖延诉讼,贻误时机,实在可惜。
在日常的对外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为避免相关纠纷,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双方争议解决办法、产品质量检验标准、产品质量异议期等条款,以便权利义务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更加高效和权责分明。 出口商在投保中国信保的相关产品后,能有效规避对外贸易过程中面临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在其保险产品条款中明确了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除外责任内容。 中国信保一般贸易险保单产品的除外责任中列明“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违约、欺诈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破产引起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出口商
刘女士在一家机械包装公司工作7年。因公司厂址搬迁远郊,刘女士因上班不方便为由提出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