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林是某公司的销售,在工作期间,受两位经理指派陪客户喝酒。席间四人共喝了一瓶白酒,陈林约喝了二两,后在归家途中突然出现呕吐休克症状,两名经理赶紧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陈林入院前已死亡。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陈林属于心源性猝死,饮酒为猝死的诱因。
得知噩耗后,陈林妻子阿慧向有关部门递送材料申请工伤认定。然而,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陈林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上突然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因而不属于工伤。阿慧不服,一纸诉状将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
一 审:撤销原认定书,重新认定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陈林是在接受单位领导指派陪客户吃饭的岗位上,因饮酒而导致心源性猝死,可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病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陈林的死亡应视为工伤。
一审法院遂作出判决,撤销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限定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原认定书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林陪客户吃饭不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且因醉酒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由此,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对《工伤认定书》的撤销判决,维持原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谈工伤:因公陪酒死于非命得不偿失
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属工伤。本案中的陈林因经理指派陪客户喝酒,是为工作原因;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病发,当属于工作时间;病发的地点虽不在公司,但由于喝酒行为属于领导安排的办公行为,因此,喝酒的地方可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所以,按照这些标准,陈林属于工伤本无可非议。
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虽符合工伤认定标准,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由此可见,法律早已规定,陪酒身亡,即使是工作原因都不能认定为工伤。(来源:今日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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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茅人力资源网 作者: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专业劳动法律师,擅长劳动争议处理。 案情简介 小A经过几轮面试,终于如愿以偿入职了心仪的公司。入职第一天,公司让小A签订了一系列文件。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入职承诺……入职承诺是什么呢?小A仔细一看,上面载明:“本人某某,入职某公司任销售,本人承诺如连续六个月未完成销售任务,则自动离职”。公司告诉小A,这是惯例,销售人员都要签订,小A也只好按照公司要求签字了。怎奈小A入职后,因种种原因,果然六个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夫妻间可以相互继承遗产。老年人再婚,只要确立了合法的夫妻关系,就有继承的权利。夫妻相互继承遗产需要注意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分家析产、夫妻继承权的限制等问题。 一、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老年人再婚,只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合法夫妻关系。婚姻法上所说的夫妻当然包括老年再婚的夫妻,而老年再婚夫妻双方自然也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二、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
值班是否需付加班费? 值班是指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为非生产性的责任,如看门、接听电话等。 加班和值班虽然都为用人单位提供了额外劳动,但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 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在原岗位上具有生产、经营任务的是加班,反之是值班。 所以,劳动者根据单位的安排进行值班的,不能主张加班费。但可以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享受相应
详细案情 陈林是某公司的销售,在工作期间,受两位经理指派陪客户喝酒。席间四人共喝了一瓶白酒,陈林约喝了二两,后在归家途中突然出现呕吐休克症状,两名经理赶紧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陈林入院前已死亡。 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陈林属于心源性猝死,饮酒为猝死的诱因。陈林是某公司的销售,在工作期间,受两位经理指派陪客户喝酒。 席间四人共喝了一瓶白酒,陈林约喝了二两,后在归家途中突然出现呕吐休克症状,两名经理赶紧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陈林入院前已死亡。 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陈林属于
如果用人单位不续签的,最好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提前与劳动者说明,以便劳动者做好找新工作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