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珠三角地区的企业在合并、分立、改制、搬迁、股权变更、转型升级等(以下简称“转型”)等过程中,例如最近新闻报道的“惠州200工人围困公司5高管三天两夜”,中技桩业是将100%的惠州中技股份转让给另一家公司广东三和桩业公司,惠州中技公司目前仍然存在的,不影响劳动关系,但职工提出先买断工龄,就此引发群众性事件。
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今年1-5月,我省企业转型的引发的群众性事件和员工的要求加薪的停工事件‘已近全省的劳动保障的群众性事件的四分之一。这些事件涉及的情况十分复杂,有的是法外诉求、有的是诉求与法外诉求交织,有的是要求解决社保、加班费等历史问题,特别是对于经济补偿问题,由于涉及人数多、金额大,例如。如果通知支付企业难以负担,例如佛山普立华搬迁涉及5400人,“光补偿的资金就已经准备2亿万”。而 不同意支付职工不愿意,采取停工、怠工、围堵甚至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表达诉求,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另外一些“非正式组织”、特别是某些企业管理管理人员的推波助澜和境外组织的渗入,使复杂疑难事件呈现的增多趋势。例如3月东莞市某鞋类制造厂由于不满工厂产能设置及奖金制度,在部分管理人员煽动下,700多名员工上班打卡后集体怠工。
在处置过程中,员工不愿意推举协商代表,甚至多次反复推翻的达成的协议,有的员工还利用微博、微信串联和扩大社会影响,使得事态和事件难以控制。这些群体性事件相当部分是围绕经济利益的博弈,特别是经济补偿的已经成为核心问题,一般不存在企业违法行为,基本不涉及政治层面问题。越来越多的的群体性事件已从基本权益维护转变韦“主动”出击争取利益最大化,员工在敏感节点或生产繁忙期间,采取停工、怠工、甚至集体的上坊、赌塞交通等方式,向企业和政府施压满足其利益诉求。
一些事件持续长达半个月’、一个月,严重影响的企业的生产秩序,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事件处置的人力物力投入,浪费大量行政资源和社会资源。特别是以微信、微博等为代表的信息传播,更是加深了不良的影响。
分析原因:一是部分企业的内部管理没跟上新时代员工特点的变化,简单粗放的管理模式,缺乏人文关怀,矛盾不断累积,再加上在转型时信息沟通等不到位,随时酿成群体性事件。
二:员工缺乏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即使管理比较规范的大中型企业,一旦出现风吹草动,员工也从个人经济i利益出发纷纷响应附和。
劳动合同法对对于用人单位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已有明确的规定。在第三十三条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者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在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发生合并或者分立情况,原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力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在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例如搬迁导致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的变更等)。’
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企业转型过程中发生劳动纠纷,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结合广东实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3年6月19日发布《关于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的意见》。
企业预防:
(一)关于信息公开与提前告知问题。企业转型升级前应当向职工说明企业转型升级的原因、时间、步骤、相关变动事项和企业发展前景等,涉及用工管理和有关劳动关系‘社保关系处置等重大事项。
(二)关于依法制定工作方案问题。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单位的的实际情况,认真的制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的工作方案。
(三)关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问题。
(四)关于劳动合同变更与解除问题。
(五)关于特殊人员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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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主旨违约金条款是合同主体契约自由的体现,除具有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性和对守约方的补偿性功能之外,还应体现预先确定性和效率原则。约定违约金降低了发生纠纷时合同主体的举证成本,使合同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即明确违约后果,从而做到慎重订约、适当履约,人民法院对约定违约金进行调整应依法、审慎、适当。 案例索引《西宁凯达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陈险峰股权转让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20号】 争议焦点人民法院对约定违约金进行调整应掌握的原则以及如何进行调整? 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
被告郑先生、邹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原告小郑系二被告之子。2004年12月10日,二被告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小郑(1983年5月7日出生
导读:区分票据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财物的取得是基于(使用)票据行为还是单纯的合同行为,即票据诈骗罪中的“使用”必须是以实现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本身功能、用途的方式而进行的使用。票据诈骗罪中“签发空头支票”的认定,应以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在付款日有无存款金额及相应的担保。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被告人陈某系鑫蒙公司实际负责人。2014年3月15日,陈某代表鑫蒙公司与冠旭公司签订《“233621”品牌产品授权经销协议书》并约定
案例 2008年8月,于某在一家新开的商场租了一个摊位经营服装,当时交了1万元的押金,合同期限为3年,要求每半年交一次租金。由于总体经营状况不好,商场一直没有向于某等收过租金。但是2009年9月份的时候,商场突然向于某等收起租金来,而且要求一次交清,不交就解除合同,1万元的押金也就不退了。那么,商场有权 在合同没到期之前解除合同么?于某还能要回押金吗? 法律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全。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确立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中国也于1999年正式确立了这项法律制度。《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那么在何种情况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失效呢?下面跟小编来了解一下。 案例 保某与民某共同出资盖了一栋三层住宅。约定:一层由保家居住,二层民家居住,三楼暂时作为仓库使用。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