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 请 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因不服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关于举报调查情况的函》,于2014年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称,2013年8月,申请人在某市某药房内购买某减肥产品。2013年9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该产品为冒用批准文号的伪劣产品,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发出《关于某减肥产品举报调查情况的函》回复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该回复是对调查情况的反馈,并没有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因此,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被申请人继续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认为,接到申请人举报后,被申请人立即开展调查核实,于2013年12月向申请人书面答复核实情况,并于2014年1月底向有关部门去函查询,继续对举报事项开展调查核实,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已经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既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的指责也无事实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复议结果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保健食品负有监管职责,对群众投诉举报应认真核查。但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没有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全面调查,对举报事项也没有作出最终的处理,显属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30日内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全面调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并回复申请人。
点评
一、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王某某的举报作出处理决定是否违法。
被申请人对保健食品负有监管职责,对群众投诉举报应认真核查,并且给予举报人答复。申请人于2013年9月向被申请人举报某药房销售的某减肥产品为冒用批准文号的伪劣产品,要求依法查处。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仅以网上查询了事,既未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被举报产品的进货渠道、票据、销售、库存等情况,也未发协查函给相关监管部门进行协查,显属未尽到认真调查的义务。因此,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王某某的举报作出处理决定属违法。
二、被申请人是否应该继续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未将案件事实调查清楚,也没有对举报事项作出最终处理,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第一,行政不作为以行政主体负有法定的程序上的行政作为义务为前提。第二,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以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程序上的作为义务,或者是虽启动了行政程序,但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没有全部完成行政程序,属于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第三,行政主体没有履行的作为义务是指程序上的作为义务。本案中被申请人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复议机关要求其在一定时限内继续履行法定职责是有法律依据的。
通过深层次分析该案,也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和教训。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举报的案件,应予高度重视,及时依法调查处理,而不是久拖不决。由此可见,加强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提高依法执法能力,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制尤为重要。
来源:河北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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