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读文章

用人单位以工资形式向劳动者发放社保补贴,能否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费义务?

发布时间:2017-11-22 14:17:07

阅读量:23821


  导读: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以现金形式发放所谓社保补贴,违反法律规定,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费义务。即使双方之间有约定或者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因不符合法律规定,均属无效,用人单位还是应当履行缴费义务。


  基本案情


  原告郑龙于2012年5月16日,应聘到被告莎贝尔公司工作,担任五金仓库主管,基本工资为2720元,另社会保险补贴以现金方式发放280元,未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4月8日,郑龙以相关承诺已兑现为由,请求公司同意辞职,经公司同意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2013年4月23日,郑龙向浙江衢州市柯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莎贝尔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该委员会裁决:由莎贝尔公司为郑龙补缴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的养老、医疗保险费(双方具体缴费数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双方均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系其法定义务,莎贝尔公司以现金发放社保补贴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另行补缴有关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用,但之前已经发放给郑龙的社会保险补贴,郑龙应当予以返还。法院判决:一、由莎贝尔公司为郑龙补缴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的养老、医疗保险费(双方具体缴费数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二、郑龙返还莎贝尔公司养老、医疗保险补贴计2520元。

  郑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以工资形式向劳动者发放社保补贴情形下,能否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费义务。

  1.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社会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社会共济性,均衡分担了少数人遭遇的社会风险,将个人风险转化为社会风险,让社会为个人风险买单,避免个人因独木难支而陷入困境。通过社会保险,解决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不仅有利于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而且也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的凝聚力和竞争力。用人单位的缴费义务在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中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根据上述有关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或者其他方式自行变更或者排除。但在实践中,很多劳动者由于职业不稳定、流动性较强等原因,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更愿意用人单位以工资形式直接发放,而用人单位为了减轻责任、降低用工成本,也愿意采取所谓“补贴”等现金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有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甚至约定放弃或者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例如本案中,莎贝尔公司每月向郑龙发放280元社保补贴,社会保险费由郑龙自行缴纳,郑龙予以默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并未提出异议。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无效

  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用人单位能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关系到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而社会保险基金是广大群众的保命钱,是社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关系到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因此,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损害劳动者权益,更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了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不缴纳社会保险,短期来看,劳动者能够拿到手里的工资多了,但在劳动者年老、疾病、失业、生育等情形下极易失去社会保障,这些风险个人往往难以凭自力救济的方式应对。从用人单位角度看,用工成本似乎降低了,但实际上,不仅不能免除其法定缴费义务,在劳动者发生人身伤亡构成工伤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将会产生更大的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因此,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社保补贴形式的约定或者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因不符合法律规定,均属无效,用人单位还是应当为劳动者补缴有关社会保险费,但之前已经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保补贴,劳动者应当予以返还。

  因此,本案中,莎贝尔公司以发放社保补贴的形式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为劳动者另行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用。


来自:仟律网

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河南豫道律师事务所 用人单位以工资形 私募股权借贷融资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热门推荐

用人单位以工资形式向劳动者发放社保补贴,能否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费义务?

三轮车交通肇事,无能力赔偿怎么办?

电动三轮车的驾驶人员中,大多未经过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特别是非法客运三轮车,在道路上乱穿行、乱停乱放、调头猛拐、闯灯越线、逆向行驶等违法行为随处可见。非法营运三轮车全部是私自加装车棚进行改型的,影响了驾驶人的视线,在拐弯、超车等过程中,私自加装车棚极易与其他车辆发生刮擦和碰撞,对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造成严重伤害。同时,这些车辆重心较高,很容易侧翻,对乘客没有任何保护措施,而且车辆其制动性能差,拐弯时容易导致刹车失灵,引发撞车、翻车等交通事故。非法营运的三轮车没有保险,一旦发生死伤交通事故则

时间:2017-11-22 14:17

11403次阅读

用人单位以工资形式向劳动者发放社保补贴,能否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费义务?

如果车被盗了,发生交通事故(车全责),责

  当事人问:如果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的车被盗了,然后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算车主的还是偷车贼的?  按理车子被盗第一时间报警警察备案,不用车主赔,但是有的车辆被盗车主还不知情,由公安机关调查和交警协调由保险公司来赔偿,当然车主少不了麻烦和出钱!但是曾经又一个经典案例上了央视,一车主车子没开保险也到期没办,放在楼下停车位被盗,车主报警后一个月警察找上门,询问车架子号和发动机号,告知车子找到了颜色和车牌被换了,车子在公路撞死了一位老人司机跑了,根据车辆登记信息找到车主,后来法院判车主赔偿死者家属十几万,理

时间:2017-11-22 14:17

21048次阅读

用人单位以工资形式向劳动者发放社保补贴,能否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费义务?

公司合同章和公章的区别

单位主体,包括公司等法人主体以及非法人单位,在对外交往中离不开印章。可以说,在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的过程中,印章起着在形式上代表单位意志的作用。

时间:2017-10-16 14:42

298次阅读

用人单位以工资形式向劳动者发放社保补贴,能否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费义务?

机动车与停在路上准备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

 导读:交通事故中,致人死亡案件并不罕见,但是在事故中机动车辆与停在道路上准备行驶的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主死亡,责任如何划分呢?基本案情2014年11月30日19时05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新A217B0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拉载其姐夫李某某和李某某的朋友牟某某,从第六师芳草湖农场回五家渠市,沿甘莫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第六师一0五团服务区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停在道路上的被害人孟某某准备驾驶拉载被害人王某某的无号牌“新蕾”牌二轮电动车相撞,致被害人孟某某死亡、王某某轻伤。经第六师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死者孟某某

时间:2017-11-22 14:17

12886次阅读

用人单位以工资形式向劳动者发放社保补贴,能否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费义务?

热点普法 | 试用期的14个错误约定 (

试用期的14个错误约定

时间:2017-11-17 13:34

471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