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珠三角地区的企业在合并、分立、改制、搬迁、股权变更、转型升级等(以下简称“转型”)等过程中,例如最近新闻报道的“惠州200工人围困公司5高管三天两夜”,中技桩业是将100%的惠州中技股份转让给另一家公司广东三和桩业公司,惠州中技公司目前仍然存在的,不影响劳动关系,但职工提出先买断工龄,就此引发群众性事件。
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今年1-5月,我省企业转型的引发的群众性事件和员工的要求加薪的停工事件‘已近全省的劳动保障的群众性事件的四分之一。这些事件涉及的情况十分复杂,有的是法外诉求、有的是诉求与法外诉求交织,有的是要求解决社保、加班费等历史问题,特别是对于经济补偿问题,由于涉及人数多、金额大,例如。如果通知支付企业难以负担,例如佛山普立华搬迁涉及5400人,“光补偿的资金就已经准备2亿万”。而 不同意支付职工不愿意,采取停工、怠工、围堵甚至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表达诉求,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另外一些“非正式组织”、特别是某些企业管理管理人员的推波助澜和境外组织的渗入,使复杂疑难事件呈现的增多趋势。例如3月东莞市某鞋类制造厂由于不满工厂产能设置及奖金制度,在部分管理人员煽动下,700多名员工上班打卡后集体怠工。
在处置过程中,员工不愿意推举协商代表,甚至多次反复推翻的达成的协议,有的员工还利用微博、微信串联和扩大社会影响,使得事态和事件难以控制。这些群体性事件相当部分是围绕经济利益的博弈,特别是经济补偿的已经成为核心问题,一般不存在企业违法行为,基本不涉及政治层面问题。越来越多的的群体性事件已从基本权益维护转变韦“主动”出击争取利益最大化,员工在敏感节点或生产繁忙期间,采取停工、怠工、甚至集体的上坊、赌塞交通等方式,向企业和政府施压满足其利益诉求。
一些事件持续长达半个月’、一个月,严重影响的企业的生产秩序,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事件处置的人力物力投入,浪费大量行政资源和社会资源。特别是以微信、微博等为代表的信息传播,更是加深了不良的影响。
分析原因:一是部分企业的内部管理没跟上新时代员工特点的变化,简单粗放的管理模式,缺乏人文关怀,矛盾不断累积,再加上在转型时信息沟通等不到位,随时酿成群体性事件。
二:员工缺乏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即使管理比较规范的大中型企业,一旦出现风吹草动,员工也从个人经济i利益出发纷纷响应附和。
劳动合同法对对于用人单位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已有明确的规定。在第三十三条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者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在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发生合并或者分立情况,原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力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在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例如搬迁导致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的变更等)。’
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企业转型过程中发生劳动纠纷,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结合广东实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3年6月19日发布《关于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的意见》。
企业预防:
(一)关于信息公开与提前告知问题。企业转型升级前应当向职工说明企业转型升级的原因、时间、步骤、相关变动事项和企业发展前景等,涉及用工管理和有关劳动关系‘社保关系处置等重大事项。
(二)关于依法制定工作方案问题。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单位的的实际情况,认真的制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的工作方案。
(三)关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问题。
(四)关于劳动合同变更与解除问题。
(五)关于特殊人员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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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一年一度的供暖季如约而至。然而,每年供暖时段都会有供热方、用暖人、相关第三人发生纠纷而对簿公堂的情形。这三方分属三个不同主体,解决纠纷的法律途径也各不相同。供热方 未经提前告知产生问题要担责 供暖纠纷的发生,首当其冲是源头上的供热方引起的。供热方负责设备调试、管理、维修等各个环节,可能产生各种供暖问题。 如供热方没有尽到事前告知义务引发纠纷。在开始供应暖气前,用户家中一般都需要试水,供热方应当提前告知用暖人试水事项,使其关注家里情况,一旦有漏水等问题发生,要及时告知供热方予以解决。如果供热方
【案情】 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7月黄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其借款人民币18000元,并向法院提供了一张借条,其上载明:“今借到黄某现金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借款人:李某,落款时间:2015年10月19日”。在诉讼中,李某提出该借条非其所写,并当庭写了自己的名字与借条中签名进行核对,笔迹稍有不同。对此,原告反驳被告刻意改变自己的字迹,借条就是被告本人所写,并详细说明了被告借钱的时间和经过。原、被告各执一词,但均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各自主张的事实,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官向当事人双方释
来源/无讼阅读 作者/梁玉茹 原文按:关于民间借贷中的利息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如果不谙其中计算原理,可能会得出迥然不同的结论,自然带给当事人的结果也会大相径庭,故为方便且快捷掌握其中要点,本律师从如下三个角度对利息的算法进行了总结。 一、民间借贷期内利息 1、双方约定利息 法院对约定的利息认定与处理如图所示,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院支持;在24%-36%区间,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院不会
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则该合同不成立。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做了明确规定。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已盖章的一方当事人
保证人要做的事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