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真正读懂你的工资呢?关于工资条的“五看一保存”,不懂你就吃亏了!
五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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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发放时间拿到工资条,首先要看是否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发放。按照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如果遇到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而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拖欠工资的,则应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2
看工资总额和分项是否正确工资条拿到手后,看一看上面的数字是否按劳动合同签订的数额足值发放。而且,用工单位不可以用实物代替货币工资。除了“三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其他项目的费用非特殊情况下也不得扣除。单位也不得随意调整约定好的分项工资。
3
看是否符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特殊条件下的津贴,也不包括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各种非货币的收入。最低工资的支付方式应以法定货币进行支付。
4
看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这几项费用是否已从用人单位扣除,并进到了个人账户?是否按当地标准进行缴纳?这些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区的社会保障部门查询。
5
看个税现行的个税免征额为3500元。在你拿到工资条后,应该看一看用工单位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代扣个税。
一保存
每个月的工资条都应当妥善保存。因为工资条、考勤记录等依据,在很多的劳动争议中都可以作为证据进行维权。
工资是一个非常直观的参数,所有人都会被它的数字所诱惑,但工资的背后,体现的是你劳动的性价比,是万不可用工资去交换的。
第一个秘密:工资=时薪
35岁的小王需要在两个工作里面做选择。一个是年薪30万的制片总监,一个是年薪10万的市场策划。仔细算了一下她的工作时间:前者是每天加班,节假日无休赶节目,每天工作近15个小时,后者则是8小时规律的生活。这样算下来,两者的时薪差不多,只是那份“好工作”把三年的活放到一年来做罢了。如果加上由此产生的未来医药费,简直比“坏工作”还不赚钱。
想告诉大家关于工资的一个秘密,年薪月薪是相当有欺骗性的东西。真正起作用的,是时薪——你一定要看看自己的单位时间是否更加值钱。
第一条关于工资的原则是,工资不等于月薪,也不等于年薪,工资等于时薪。
第二个秘密:收入=工资+可能性
一个人结婚,和丈夫买了个北京市三环内的房子。房子有100平米,每平米3万元。双方各自拿出100万元,共同承担100万元的房贷。对于一对收入正常的白领夫妇,大概意味着10年的努力。
他们如果现在停止工作一年,损失应该是工资减去因为上班的消费。如果年薪是12万元,上班的花销是3万元,所以损失是9万元。一个人少了9万元,多了一年的时间,值吗?其实这里有无数的方式能让这个买卖值钱。
关于工资的第二个秘密:我们争分夺秒计算自己的工资,却很少计算自己的空白时间。其实,空白才是未来能够获得巨大收益的东西。
第三个秘密:收入=高薪-代价
关于工资的第三个秘密——我们很多人在快乐地拿着“高薪”,殊不知,也许你觉得新鲜的,只是自己的鲜血。记得,对于那些以夺取你最重要的东西——比如健康、生活、好心情、从容、家庭为代价的工资,千万别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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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张某是某钢铁公司员工,2015年10月因交通事故受伤并前往医院治疗。2016年1月,钢铁公司通知张某,因其未上班三月余,且未办理请假手续,按规定算自动离职,要求张某办理离职手续,否则将按除名处理。但张某未至公司办理离职手续。2016年4月,张某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钢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病假工资、加班工资、高温费。2016年5月,钢铁公司告知无锡市惠山区总工会,决定以按照旷工自动离职处理的方式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仲裁委随后终结仲裁活动。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钢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小编】家装之事基本上人人都会遇到,但很多家庭在装修时都不规范,比如仅仅是口头约定,不签署家装合同,殊不知风险由此而生。因为此类案件,如果签署装修合同,在法院就会被定性为承揽关系,定作人就不用担责,但若没有书面合同,工人说你是雇主,我是雇员,此时,定作人就有口难辩。 且看下列案例: 小吴在上海打工从事地板铺装工作,工作中操作机器不当导致受伤,产生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近20余万元。由于未能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小吴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就该起身体权纠纷案做出判决,驳回了小吴的全部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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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到处都有监控摄像头,在维护治安方面确实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监控的同时,有时也不可避免的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若邻居在他们自家门前安装摄像头,是否侵犯了你的权利?你能否令他们拆除这个摄像头呢? 1案例 小李夫妇为了自家安全考虑,在自家门口安装了监控摄像头,邻居大妈每次进出都很不舒服,因为总感觉背后总有一双眼睛在盯着自己。进出自己的家,却感觉像是在做贼,大妈感觉到这个摄像头对自己的生活造成了妨碍。对于通过打官司让小李夫妇拆除摄像头,大妈也不能肯定能得到支持,但是犹豫再三后,她还是试着向法院起
【案情】 原告张某于2010年7月26日到被告某技术有限公司为方便职工工作生活所设的便利店工作,月薪600元;到2013年6月21日,便利店内设电子阅览室,张某调为电子阅览室管理员,月薪随即上调到1200元,工作期间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7月、2014年7月、2015年7月被告与原告分别签订三份便利店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便利店出租于原告经营。 但是,便利店内的电子阅览室继续由原告负责管理,电子阅览室的收入上缴被告,由被告向其支付月薪。直至2015年9月被告不再支付原告任何款项。 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