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虎大学毕业,一时找不到合适工作,便到某超市当理货员。一天超市电脑出现严重故障。小虎便和经理说“让我试试”!不到一小时,超市电脑恢复正常。因此,管理层决定调其去技术部工作,但是人力资源部告诉他调入新岗位需要有三个月的试用期。小虎觉得自己已经在超市工作1年了,怎么有要约定试用期?双方起了争议。
【争议】
小虎认为自己已经工作满一年了,公司的也对他进行了试用期考核,这次调岗也是因为他的能力得到公司认可才进行的,既然认可为什么还需要约定试用期?
公司认为,小虎原来超市是理货员,现调往技术部,和之前是完全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自然要重新约定试用期并进行考核。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对员工进行岗位调整后是否能重新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本案中公司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因为劳动合同不仅仅是对某一特定岗位权利义务的约定,而是对整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约定。这里强调的是同一用人单位、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当然在实践中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就是员工离职后重新入职的情况是否能重新约定试用期?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有争议的,有些地区认为重新入职也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因为《劳动合同法》说了,同一单位、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离职后重新办理入职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就给用人单位有很多空子可以钻了。也有些地区则认为如果离职后到入职之间有一个合理期间的是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的。
作者:周慧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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