郄女士咨询:我与丈夫杨某长期分居,现在是他第二次起诉与我离婚了,在此期间,因他在上海与一女子同居,曾被我抓住写了保证书,保证断绝与该女子来往,否则净身出户。但之后,杨某仍与该女子来往并育有子女,还在北京合伙开办了公司。折腾了这么多年,我也不想与杨某继续维持此有名无实的婚姻了。我想了解的是,我能在离婚诉讼中反诉他赔偿我精神损失吗?
答: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对于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看作附条件的反诉,即把离婚作为所附条件,如果解除婚姻关系,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如果当事人不离婚,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
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则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因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不可能脱离离婚的前提而单独成立。
专家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之诉是复合之诉,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离婚损害赔偿均是附属于离婚之诉的从诉,不能吞并原告提出的离婚之诉,因此被告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的新请求或反请求均不构成反诉。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也认为: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而是属于诉讼请求的合并。
如果郄女士所述属实,郄女士可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而不必提出反诉,人民法院应予在庭审中将杨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与郄女士的损害赔偿诉讼请求一并审理。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法律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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