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读文章

劳动争议庭审中,电子证据的采信应考量哪些因素

发布时间:2017-11-22 14:17:04

阅读量:11291


  来源︱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导读:在本案中,岗位变动通知电子邮件系电子证据,具有不稳定性及易变动性,又未经公证,仲裁庭无法核实该证据发送人、接收人的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同一性,亦无其他关联证据与之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所以仲裁庭无法确认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及完整性。

  2015年10月14日,吴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商务合作经理,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18年10月13日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吴某的职务为商务合作经理,主要工作是推销公司产品,属外勤人员,工作地点为青岛;月基本工资为7000元,绩效工资为1500元;若连续旷工达到2日的,科技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该公司的网络考勤管理制度规定,除高级管理人员坐班外,公司外勤人员均不需到公司坐班,采用网络考勤,即通过手机登录APP考勤软件打卡考勤,根据GPS定位显示打卡地点不在住所即视为上班,否则视为旷工。

  9月19日、20日GPS显示吴某的打卡地点与吴某的住所相距仅十米,科技公司认为吴某是在其住所打卡,属于旷工。2016年10月18日,科技公司以旷工为由通知吴某解除劳动合同。吴某认可打卡地点离住所很近,但主张这两次打卡都是在离住所不远处工作时打的卡,并非旷工。

  另外吴某还认为,2016年8月起其岗位由商务合作经理调整为城市经理(仍属于外勤人员),城市经理的绩效工资执行关键指标法(简称KPI)考核办法,且每月绩效工资数额为8000元;但是科技公司仍按照原先1500元/月标准支付,绩效工资支付不足额,公司应予补发。吴某的依据是岗位变动通知电子邮件2份、KPI考核城市经理版打印件(无科技公司印章印迹)。科技公司则否认给吴某变动过岗位,认为公司一直按照1500元/月标准给吴某发放绩效工资,吴某提供的岗位变动通知电子邮件系电子证据,可以随意改动,并不真实。双方协商未果,吴某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请求

  1.确认科技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000元;

  2.支付2016年8月、9月绩效工资差额130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如何确认吴某是否在其住所打卡和电子邮件是否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处理结果

  1.裁决确认科技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并裁决科技公司支付吴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500元(8500元×1.5月×2倍);

  2.驳回吴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仲裁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科技公司以旷工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有责任举证旷工事实的发生。虽然科技公司向仲裁庭提交的打卡明细记录表是真实的,但是该证据显示9月19日、20日的打卡地点并非吴某的住所,而是与吴某的住所相距十米的地点,且科技公司的网络考勤管理制度未明确GPS误差在多少米范围内视为在住所打卡。因此,仲裁庭认为公司认定吴某在相距其住所十米之处打卡为“在住所打卡”缺乏依据,科技公司以吴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证据不足。

  仲裁实践中,仲裁庭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审查。

  本案中,吴某主张2016年8月起岗位变动导致绩效工资上涨,并提交了岗位变动通知电子邮件及KPI考核城市经理版打印件。其中,岗位变动通知电子邮件系电子证据,具有不稳定性及易变动性,又未经公证,仲裁庭无法核实该证据发送人、接收人的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同一性,亦无其他关联证据与之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所以仲裁庭无法确认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及完整性。

  另外,KPI考核城市经理版打印件无印章印迹且未获得科技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也不能确认,且与吴某有关岗位变动的主张并无直接关联。因此,吴某关于岗位变动导致绩效工资上涨的主张缺乏有效证据的证明,仲裁庭未予采信。

  综上,仲裁庭依法裁决确认科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裁决科技公司向吴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驳回吴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来自:仟律网

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卢彬律师 劳动争议庭审中,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热门推荐

劳动争议庭审中,电子证据的采信应考量哪些因素

如此约定违约金,你可能一分钱都要不来!

  导读:法务小伙伴儿们,不管你们在哪个行当,你们在草拟、审查、修改合同的时候,可曾看到或者亲自写下如下违约金条款:“如你方违约导致我方遭受损失的,你方须向我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你对这样的违约金条款看着眼熟,或者自己干过这种事儿,那么你就要小心了,不是我吓唬你,将来对方一旦违约,你有可能一分钱都要不来!  作者 / 吴春玉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  有的小伙伴儿就要问了:Why? 老吴你可别在这瞎扯淡了,我们的格式合同一直就这样写的,都是法务大咖拟定的,有什么不对?!  那么,老吴我就负责地告诉你,

时间:2017-11-22 14:16

11293次阅读

劳动争议庭审中,电子证据的采信应考量哪些因素

民间借贷的相关人该如何规避风险

  导读:随着经济的发展,钱财的流通变大,于是民间借贷也是顺应时代迅速发展。但是对于民间借贷相关人却总会有风险的,那么对于民间借贷的相关人该如何规避风险呢?  民间借贷中的相关人一般有借贷的双方当事人以及借贷担保人。对于他们在民间借贷中该如何在借贷关系中尽量规避风险,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呢?请看下文。  1、不办抵押登记手续,难获优先受偿权  借款人大额借款并用房地产或车辆作为抵押,甚至将房产证或车辆行驶证交给出借人,但未办理相关手续,出借人到时没有收回借款而诉至法院时,并不能行使房地产或车辆拍卖

时间:2017-11-22 14:16

23761次阅读

劳动争议庭审中,电子证据的采信应考量哪些因素

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聘用合同期满,人事关系可

陈某于2011年2月1日博士毕业后进入某医院医生岗位工作,为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同时与某医院签订聘用合同一份,合同期限为2011年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时间:2017-09-09 17:14

223次阅读

劳动争议庭审中,电子证据的采信应考量哪些因素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如何支付?

根据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情形下,承包人有权请求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时间:2017-09-09 16:53

147次阅读

劳动争议庭审中,电子证据的采信应考量哪些因素

办公场所变迁, 单方解约企业未输官司!

  【相关案情】  刘某于2012年8月13日到某模型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地点,实际履行地为南京市江宁区某村。2014年7月30日,模型公司厂房的租赁合同到期,未能继续签订租赁合同,也未在原址附近找到合适的办公场所,最终决定将厂址迁至南京浦口。模型公司将上述情况提前告知刘某,并承诺提供班车住宿等条件,但刘某不同意到新地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于是模型公司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  刘某对此仍然不满意,向仲裁委提

时间:2017-11-22 14:17

13355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