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真正读懂你的工资呢?关于工资条的“五看一保存”,不懂你就吃亏了!
五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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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发放时间拿到工资条,首先要看是否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发放。按照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如果遇到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而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拖欠工资的,则应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2
看工资总额和分项是否正确工资条拿到手后,看一看上面的数字是否按劳动合同签订的数额足值发放。而且,用工单位不可以用实物代替货币工资。除了“三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其他项目的费用非特殊情况下也不得扣除。单位也不得随意调整约定好的分项工资。
3
看是否符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特殊条件下的津贴,也不包括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各种非货币的收入。最低工资的支付方式应以法定货币进行支付。
4
看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这几项费用是否已从用人单位扣除,并进到了个人账户?是否按当地标准进行缴纳?这些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区的社会保障部门查询。
5
看个税现行的个税免征额为3500元。在你拿到工资条后,应该看一看用工单位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代扣个税。
一保存
每个月的工资条都应当妥善保存。因为工资条、考勤记录等依据,在很多的劳动争议中都可以作为证据进行维权。
工资是一个非常直观的参数,所有人都会被它的数字所诱惑,但工资的背后,体现的是你劳动的性价比,是万不可用工资去交换的。
第一个秘密:工资=时薪
35岁的小王需要在两个工作里面做选择。一个是年薪30万的制片总监,一个是年薪10万的市场策划。仔细算了一下她的工作时间:前者是每天加班,节假日无休赶节目,每天工作近15个小时,后者则是8小时规律的生活。这样算下来,两者的时薪差不多,只是那份“好工作”把三年的活放到一年来做罢了。如果加上由此产生的未来医药费,简直比“坏工作”还不赚钱。
想告诉大家关于工资的一个秘密,年薪月薪是相当有欺骗性的东西。真正起作用的,是时薪——你一定要看看自己的单位时间是否更加值钱。
第一条关于工资的原则是,工资不等于月薪,也不等于年薪,工资等于时薪。
第二个秘密:收入=工资+可能性
一个人结婚,和丈夫买了个北京市三环内的房子。房子有100平米,每平米3万元。双方各自拿出100万元,共同承担100万元的房贷。对于一对收入正常的白领夫妇,大概意味着10年的努力。
他们如果现在停止工作一年,损失应该是工资减去因为上班的消费。如果年薪是12万元,上班的花销是3万元,所以损失是9万元。一个人少了9万元,多了一年的时间,值吗?其实这里有无数的方式能让这个买卖值钱。
关于工资的第二个秘密:我们争分夺秒计算自己的工资,却很少计算自己的空白时间。其实,空白才是未来能够获得巨大收益的东西。
第三个秘密:收入=高薪-代价
关于工资的第三个秘密——我们很多人在快乐地拿着“高薪”,殊不知,也许你觉得新鲜的,只是自己的鲜血。记得,对于那些以夺取你最重要的东西——比如健康、生活、好心情、从容、家庭为代价的工资,千万别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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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很多车主朋友还是只买交强险,今天和大家聊聊交强险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只买交强险会有哪些不足? 定义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责任限额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
黄某于2012年5月14日进入某科技公司工作,合同期限为2012年5月14日至2015年5月13日,约定:黄某在人力资源部主管岗位担任职务,具体工作内容按照公司的岗位职责要求执行;年收入税后10万元。 2013年11月19日,公司出具《关于黄某工作严重失职的处理决定》,以黄某未及时办理离职人员社会保险转出手续、未按规定为在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存在工作严重过失,致使公司重大损害解除劳动合同。 随后,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向黄某送达上述决定,并于11月20日以挂号信方式向黄某邮寄送达。 2013年11月
【裁判要旨】 诉讼当中公司注销,员工依法申请变更公司股东为被告;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重点审查公司的清算报告和确认清算报告的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若存在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法人注销登记的情形,则应依法支持员工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情】 2014年9月16日扶沟某甲公司作出如下首次股东会决议:由张某甲、李某乙作为股东共同出资2000万元,张某甲出资1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李某乙出资8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2014年9月19日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7〕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以下简称裁审衔接)机制建设,是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举措。近年来,一些地区积极探索加强裁审衔接工作,促进了劳动人事争议合法公正及时解决,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18条规定,职工身份是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性条件,而职工身份主要体现在劳动关系上。由此可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如果劳动者并非基于劳动关系而从事劳动,其在劳动中受到伤害则无法适用《条例》规定进行索赔。 因此,在现实中经常发生这样的事情:一旦职工遭遇工伤,其所在单位不仅不积极施救,为职工认定工伤并给予相应待遇,相反,它们千方百计规避劳动关系,并以种种借口逃避、降低职工工伤待遇。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及其亲属要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