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5年7月28日,张某在上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张某受伤后,吴某(系张某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张某垫付医疗费82150.58元(医疗费发票金额84544.23元,张某支付了2393.65元)。2016年12月,经法院调解(另案),张某获得了保险公司赔偿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款162401元(其中医疗费82673元)。吴某于2017年1月10日以张某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张某返还吴某垫付的医疗费82150.58元及本案诉讼费2626元。
【解析】
本案是不当得利纠纷,争议焦点是张某拒不返还吴某垫付的医疗费及诉讼费有无合法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如果已经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必要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就上述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因此,即使在第三人侵权与认定为工伤并存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医疗费损失也不得重复主张。
本案张某既未与所在单位协商解决工伤待遇赔偿事宜,也未提交生效仲裁裁决或生效裁判证明其应获得的工伤待遇赔偿款数额;因此,张某将吴某垫付医疗费及诉讼费的行为视为职务行为,并将吴某个人垫付的医疗费和诉讼费径行抵算工伤待遇赔偿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张某应返还吴某垫付的医疗费82150.58元。
我国目前在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如何协调的问题上,首先肯定了受害人对于侵权第三人有独立的民事赔偿请求权,同时也肯定了受害人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本案中的张某已经获得了侵权第三人的赔偿,如果其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则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中“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方孝红
0
王某系李某之子,蔡某系张某之子。之后,李某带王某改嫁张某,婚后,
我们大多数人都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很多工薪一族在劳动纠纷中也是习惯忍气吞声,遇到了事觉得算自己倒霉,不会“宁死不屈”地去维护自己的权益。正所谓佛争一炷香,人争一口气,遇到劳动纠纷一定不能忍!忍着忍着,一生就在忍耐不甘中度过了。 我们签的劳动合同会约定一个劳动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员工辞职就算违约?当然不是!若在合同内有 “ 不得离职 ” 的条例,即使签订了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那在合同里为什么要约定工作期限呢?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利,防止用人单位随便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无正
律师的荣誉感与责任
作者︱李昭 胡高崇 陈一薇 来源︱环球律师事务所 前言: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人单位用于保护其商业秘密不被泄露、劳动者不影响用人单位正常运营的重要方式之一,竞业限制制度对于维护市场主体良性竞争有重要的意义。但在实践中,竞业限制协议亦难百分百得到劳动者履行,一旦发生劳动者违约的情形,用人单位在寻求救济的过程中仍然面临诸多的困难——其中之一就是首先需要保证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本文旨在通过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分析,为确保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进行有益探索。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用于限制知悉商业秘
裁判机关绝不应允许户口代办业务变相成为贩卖户口的业务,也不应允许用人单位以“为劳动者办理了户口”为由限制劳动者的各项权利。某单位的一名员工提出辞职,单位要求支付十三万元,原因是单位为其办理了户口。那么,劳动仲裁委和法院(以下统一称为裁判机关)应该支持单位的这一请求吗?要回答这个问题,裁判机关必须搞清楚这个“十三万”是什么性质的费用,还得搞清楚“办理户口”是什么性质的事务。第一,单位和员工通过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单位为员工办理户口,户口办下来后,员工不得在若干时间之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员工必须支付十三万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