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1、拘传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
(一)决定与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均可决定与执行。
(二)适用对象
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三)期限
拘传的时间一般为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四)禁止规定
1.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2.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
2、取保候审
(一)决定与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均可决定适用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执行。
(二)适用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期限
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
(四)保证方式(两种方式不能同时对同一人采用)
1.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为1000元以上人民币,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责令交纳500元以上的保证金。
2.保证人:对于无力交纳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的,可以适用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收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五)禁止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形
1.累犯;
2.犯罪集团的主犯;
3.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4.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
但若犯罪嫌疑人系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除外。
3、监视居住
(一)决定与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均可决定适用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执行。
(二)适用对象
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另外,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
(三)期限
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1.适用范围: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管制刑期一日折抵监视居住一日;拘役、有期徒刑一日折抵监视居住两日。
4.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应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亲属。
4、拘留
(一)决定与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检察院有权决定拘留,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二)适用对象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8.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的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
(三)通知与询问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除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询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四)拘留的期限
1.公安机关拘留期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前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对于已被拘留的,检察院应当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综上,可以得知,公安机关拘留期限一般最多为10日(3+7),特殊情况下最多为14日(7+7),对于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拘留期限最多为37日(30+7)。
2.检察院拘留期限
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拘留后七日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因此,一般情况下检察院拘留期限最长为14日(7+7),特殊情况下最长为17日(7+10)。
5、逮捕
(一)决定与执行机关
检察院、法院有权决定逮捕,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二)适用对象
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不予逮捕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6.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四)通知与询问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并在24小时内进行询问。
除无法通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五)审查批捕程序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应当询问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来源: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作者:梁栩境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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