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口头作废的公证遗嘱
前年,陈爷爷的老伴因疾病去世了。老伴去世后,陈爷爷郁郁寡欢,生活总觉得了少了点什么。近一年来,陈爷爷觉得自己的身体也每况愈下,考虑到自己的身体情况,陈爷爷想立一份遗嘱,将自己名下的两栋房产平均分给自己的一儿一女,便在孩子们的陪同下到公证处公证了遗嘱。
但是,自从陈爷爷立下了遗嘱之后,陈爷爷的儿子对陈爷爷就没有以往那么上心了,经常一两个月才去看一次陈爷爷,平时也没怎么打电话给陈爷爷,对陈爷爷的生活起居毫无过问。对此,陈爷爷很是心寒,几次三番陈爷爷都对贴心的女儿说,要把自己所有的遗产都给女儿,但并未去公证处重新修正遗嘱。
上个月,陈爷爷寿终正寝。陈爷爷的女儿对哥哥说,父亲在世时曾多次口头承诺要将房产全部给自己,因此哥哥并没有权益继承父亲的遗产。对此,哥哥表示不认同,哥哥认为父亲的遗嘱应该以公证过的为准。
说法:公证遗嘱法律效力最高
“公证后的遗嘱如果要推翻,需要再到公证处办理,口头撤销公证遗嘱是无效行为。也就是说,陈爷爷口头承诺将两栋房产给女儿的行为并不成立,陈爷爷的儿子仍然具有遗产的继承权。”卓律师表示。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述遗嘱、录音遗嘱五种形式。如果有数份遗嘱,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最高。如果有数份经过公证的遗嘱,日期为最后日期的那份遗嘱效力最高。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如果通过公证方式立遗嘱后,想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仍须通过公证的方式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除了公证遗嘱之外,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以及打印遗嘱的争议也屡见不鲜。
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并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打印遗嘱是指电脑打印方式形成遗嘱,常见的有被继承人亲自动手借助电脑亲自打印形成遗嘱,或者借助他人之手由他人打印,自己签名或者摁印形成的遗嘱。
由于代书遗嘱,以及打印遗嘱非自书性,在实践中产生的争议就比较多,在对其效力的认定上也存在一些争议。比如,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因此,能自书的最好就不要代书,或者打印,这样可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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