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口头作废的公证遗嘱
前年,陈爷爷的老伴因疾病去世了。老伴去世后,陈爷爷郁郁寡欢,生活总觉得了少了点什么。近一年来,陈爷爷觉得自己的身体也每况愈下,考虑到自己的身体情况,陈爷爷想立一份遗嘱,将自己名下的两栋房产平均分给自己的一儿一女,便在孩子们的陪同下到公证处公证了遗嘱。
但是,自从陈爷爷立下了遗嘱之后,陈爷爷的儿子对陈爷爷就没有以往那么上心了,经常一两个月才去看一次陈爷爷,平时也没怎么打电话给陈爷爷,对陈爷爷的生活起居毫无过问。对此,陈爷爷很是心寒,几次三番陈爷爷都对贴心的女儿说,要把自己所有的遗产都给女儿,但并未去公证处重新修正遗嘱。
上个月,陈爷爷寿终正寝。陈爷爷的女儿对哥哥说,父亲在世时曾多次口头承诺要将房产全部给自己,因此哥哥并没有权益继承父亲的遗产。对此,哥哥表示不认同,哥哥认为父亲的遗嘱应该以公证过的为准。
说法:公证遗嘱法律效力最高
“公证后的遗嘱如果要推翻,需要再到公证处办理,口头撤销公证遗嘱是无效行为。也就是说,陈爷爷口头承诺将两栋房产给女儿的行为并不成立,陈爷爷的儿子仍然具有遗产的继承权。”卓律师表示。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述遗嘱、录音遗嘱五种形式。如果有数份遗嘱,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最高。如果有数份经过公证的遗嘱,日期为最后日期的那份遗嘱效力最高。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如果通过公证方式立遗嘱后,想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仍须通过公证的方式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除了公证遗嘱之外,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以及打印遗嘱的争议也屡见不鲜。
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并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打印遗嘱是指电脑打印方式形成遗嘱,常见的有被继承人亲自动手借助电脑亲自打印形成遗嘱,或者借助他人之手由他人打印,自己签名或者摁印形成的遗嘱。
由于代书遗嘱,以及打印遗嘱非自书性,在实践中产生的争议就比较多,在对其效力的认定上也存在一些争议。比如,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因此,能自书的最好就不要代书,或者打印,这样可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0
怀孕期间能否离婚、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如何离婚、孩子抚养问题。《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男方不得在女方怀孕期间提出离婚,除了女方提出离婚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之外。
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民众对离婚、再婚的包容度越来越高,随之而来的是再婚家庭越来越多。而再婚家庭在离婚或者一方死亡时,婚前财产或再婚财产的遗产分割问题也日益增多,亲友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为争夺遗产反目成仇的例子比比皆是。 案例一:半路夫妻能否继承婚前财产 邵某是省会一名退休职工,与爱人结婚多年,育有一子邵某邦和一女邵某玲。2004年,邵某的爱人在外出游玩途中不幸遭遇车祸去世。当时,两个孩子均已成年。2007年,经他人介绍,邵某认识了丧偶独居的林某,二人于当年下半年登记结婚。婚后,林某搬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北京、山东、河南三个省市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多重买卖合同中应如何确定履行顺序? ——就《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的浅要分析 作者:乌云嘎 来源:中国法院网 【摘要】当今社会生活中,一物多卖的情形屡见不鲜,这是市场规律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虽然物的价值得到了最大化的实现,出卖人也得到了最为理想的回报,但未能得到标的物的其他买受人的利益却受到侵害,在标的物交付给一个买受人的情形下,法律为其他买受人所提供的有效救济手段便是出卖人违约责任的承担,在标的物尚未交付给任何一个买受人情形下,所有买受人诉诸法院要求出卖人实际履行时,法律作为居中裁判者便要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1日9时55分,原告被被告ZK公司员工邵某某驾驶的金杯车撞倒,经鉴定,造成原告十级伤残。根据交通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认为:邵某某是圆通TJ公司员工,因邵某某的驾驶机动车是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法律后果应当由圆通TJ公司和其总公司圆通公司承担。ZK公司与圆通公司签订了快递特许经营合同,是被特许与特许关系。邵某某驾驶的金杯车系ZK公司所有,但该车未上交强险。法院最终判决ZK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ZK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