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读文章

再婚家庭财产应该如何继承?

发布时间:2017-11-22 14:17:03

阅读量:11299


  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民众对离婚、再婚的包容度越来越高,随之而来的是再婚家庭越来越多。而再婚家庭在离婚或者一方死亡时,婚前财产或再婚财产的遗产分割问题也日益增多,亲友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为争夺遗产反目成仇的例子比比皆是。

  案例一:半路夫妻能否继承婚前财产

  邵某是省会一名退休职工,与爱人结婚多年,育有一子邵某邦和一女邵某玲。2004年,邵某的爱人在外出游玩途中不幸遭遇车祸去世。当时,两个孩子均已成年。2007年,经他人介绍,邵某认识了丧偶独居的林某,二人于当年下半年登记结婚。婚后,林某搬到了邵某以前和其前妻一起购买的一套两居室里生活。

  2015年,邵某被诊断为肝癌晚期,并于三个月后去世。因为事发突然,邵某去世前并没有设立遗嘱。邵某去世后没多久,林某就被继子女邵某邦和邵某玲“扫地出门”。

  邵某邦认为,虽然林某和其父有婚姻关系,但是,二人居住的房屋是他父母生前购买的房产,是其亲生父母的共同财产,和林某没有任何关系。如今,他的亲生父母均已不在人世,所以,该处房产和其父名下的存款,应该由他和他妹妹邵某玲共同继承。

  林某并不认同邵某邦的说法。她认为,虽然该房产是邵某和其前妻共同购买的,但在其前妻去世后,房屋已归邵某所有,而直到邵某去世前,她都是邵某法律上的妻子,因此,有权继承邵某的遗产。林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继承邵某房产和存款。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属于邵某的房屋属于邵某与其前妻共同共有,在其前妻去世后,该房产1/2的份额,应当作为其前妻的遗产,由其前妻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邵某、邵某邦、邵某玲分割。因此,此时该房屋的所有权状态为邵某占有2/3、邵某邦、邵某玲各占1/6。此后,邵某与林某结婚,邵某所拥有的该房屋2/3的所有权属于其婚前财产,因此属于其个人所有。在邵某死亡后,该房屋2/3的份额应当作为邵某的遗产,由邵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即林某、邵某邦、邵某玲依法继承。

  因此,对于该房屋的所有权,该三人实际上属于共同共有,具体的份额为林某2/9、邵某邦、邵某玲各占7/18。对于邵某名下的存款,如果是在与林某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二分之一归林某所有,剩余二分之一作为邵某的遗产,由林某、邵某邦、邵某玲平均分割。

  案例二:再婚财产成遗产继承焦点

  2000年,蒋某和前妻离异,二人经协商,5岁的女儿由前妻抚养,蒋某每月支付一定数额抚养费;婚前蒋某父母出了10万元首付后,由二人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套两居室归蒋某所有;蒋某一次性付给前妻15万元。次年,经人介绍,蒋某和离异没有孩子的李某结为夫妻,居住在蒋某的两居室中。2005年,二人的儿子降生。为了改善居住环境,蒋某和李某卖掉了原有的两居室,添钱购置了一套三居室的商品房,并登记于双方名下。

  去年,蒋某由于突发心脏病去世,蒋某的女儿找到李某,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三居室商品房,李某断然拒绝。她认为,蒋某和前妻离异时,财产已经都分割清楚了,且此后的16年里,蒋某从未拖欠过抚养费,另外,现在这套三居室是蒋某和其婚后购置的,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理应由自己和儿子继承。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律师说法

  《婚姻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因此,即使父母离婚,也不影响孩子与其父、其母任何一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而,本案中蒋某去世后,蒋某的女儿当然能够作为《继承法》第十条所确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对蒋某的遗产依法进行继承。涉案的“三居室”房屋属于蒋某生前与其妻子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作为蒋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李某、蒋某的儿子、蒋某的女儿,应当对蒋某生前所有的该房屋的二分之一的份额进行继承。因此,本案中,蒋某的儿女可通过依法继承,取得该“三居室”房屋六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

  案例三:再婚家庭子女为争遗产大打出手

  刘某与阎某于2007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且再婚前各有一子且均已成年。刘某再婚前有一套房产,阎某无房产。为了避免再婚财产将来发生纠纷,刘某曾承诺将房产的一半赠与阎某。然而,在刘某还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时,在一次外出旅游途中,刘某和阎某遭遇车祸双双去世。丧事过后,双方的子女对于房产继承发生了争议甚至一度演变为暴力事件。

  律师说法

  本案中,刘某生前承诺将房产的一半赠与阎某,实际上是以口头合同的形式与阎某之间形成了赠与合同。因为赠与合同属于单务诺成合同,也就是说赠与人一旦作出承诺,合同即成立,只要受赠与人表示接受赠与则该合同就生效。本案中,在赠与的房产未办理产权登记前,刘某与阎某均不幸因车祸罹难,但二人生前便已经达成赠与的合意,其二人的死亡并不影响合同的实际效力,仍然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房产尚未过户,实际上是在二人之间产生了赠与合同项下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李某之子与阎某之子,分别作为李某与阎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当分别概括继承李某与阎某生前所有的债权,并且应当在其继承的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故而,本案中,李某与阎某之子,应当分别继承李某与阎某在该赠与合同中的债权债务,继续履行该赠与合同。

  来源:河北工人报

来自:仟律网

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吴彭龄律师 再婚家庭财产应该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热门推荐

再婚家庭财产应该如何继承?

民间借贷的相关人该如何规避风险

  导读:随着经济的发展,钱财的流通变大,于是民间借贷也是顺应时代迅速发展。但是对于民间借贷相关人却总会有风险的,那么对于民间借贷的相关人该如何规避风险呢?  民间借贷中的相关人一般有借贷的双方当事人以及借贷担保人。对于他们在民间借贷中该如何在借贷关系中尽量规避风险,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呢?请看下文。  1、不办抵押登记手续,难获优先受偿权  借款人大额借款并用房地产或车辆作为抵押,甚至将房产证或车辆行驶证交给出借人,但未办理相关手续,出借人到时没有收回借款而诉至法院时,并不能行使房地产或车辆拍卖

时间:2017-11-22 14:16

24034次阅读

再婚家庭财产应该如何继承?

代位继承有什么特点?构成要件有什么

     一、代位继承制度的特点:  1、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  这是我国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也是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鲜明特征。  2、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亦即代位人可以是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等,这进一步解释说明了“晚辈直系血亲”的范围。  3、代位继承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晚辈直系血亲”中规定的“血亲”是既包括自然血亲,同时也包括拟制血亲,即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和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所生子女;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和

时间:2017-11-22 14:17

11219次阅读

再婚家庭财产应该如何继承?

公司法律顾问律师吴彭龄||公司非破产清算

公司法律顾问律师吴彭龄||公司非破产清算中的11个法律陷阱

时间:2017-07-29 09:54

274次阅读

再婚家庭财产应该如何继承?

民事审判中无证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研究

  一、无证房屋的分类及形成原因  无证房屋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就是城市无证房屋,城市无证房屋又可以分为:  1、没有办理产权证的房屋:这一类房屋是具备办理产权证的要件,但是由于产权人怠于办理而没有办理产权证;  2、暂时不能办理产权证的房屋:这一类房屋是由于房屋的所有权人在修建或者转让时就没有办理相关法定手续而缺乏某些必要的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要件(如划拨的土地上的房屋转让时没有缴纳相关土地出让金),因此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是只要产权人补齐相关手续就能够办理房屋

时间:2017-11-22 14:16

12680次阅读

再婚家庭财产应该如何继承?

只有这篇文章让我搞懂了创业公司股权分配

只有这篇文章让我搞懂了创业公司股权分配

时间:2017-11-01 07:22

239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