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我的事很简单,自己写一份遗嘱也是有效的,或者找人给我见证一下也有法律效力,为什么还要咨询律师或者做公证呢?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很多老年人往往因自身文化程度有限、对法律不够了解或疾病等,选择他人代书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而法律对代书遗嘱的内容、形式等均作出比较严格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涉及代书遗嘱的继承纠纷案件中,大量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法院认定无效。
接下来,我们先看三个遗嘱无效的案例:①
▌立遗嘱人不签字,代书遗嘱无效
苏某的老伴已过世多年,2014年10月,苏某也因病去世,留下位于海淀区的一套房屋。办理完老人的后事,苏某的小女儿苏晓梦想起父亲生前曾留给自己一份遗嘱,要把房屋留给她。由于哥哥苏晓军也已经去世,苏晓梦拿着父亲生前的遗嘱找到嫂子韩莉和侄子苏瑞,想要继承房屋。韩莉和苏瑞称,从没听老人说立过遗嘱,认为苏晓军已经先去世了,所以房屋应该由苏瑞和苏晓梦共同继承。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诉讼到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后发现,苏晓梦提交的代书遗嘱上落款处虽然按有苏某的手印,但是却缺少苏某的签字。苏晓梦称自己的父亲身体不好,所以就没有签字。最后,法院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而未确认代书遗嘱的效力。
法官释法: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人、见证人和立遗嘱人均要在代书遗嘱上签字,只有在立遗嘱人确实因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书写的情况下才能以按手印代替。而在诉讼中,主张遗嘱继承的一方需要对遗嘱的真实有效承担证明责任,因此不仅需要提交代书遗嘱,还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立遗嘱人存在不能书写的客观情况。
法官提示:
如果老人确实年事已高、因疾病或其他原因无法书写,又想通过代书遗嘱方式订立遗嘱,可以通过录像或录音的方式加以辅助,同时,留存好正规医院出具的老人无法书写的相应病例材料或诊断证明。
▌近亲属做代书人,代书遗嘱无效
韩某与赵某系夫妻,两位老人在2014年相继去世,留下韩小莲、韩小丽、韩小华三个子女。韩小丽拿出一份遗嘱,称父母曾经委托自己订立过代书遗嘱,想要把房产留给弟弟韩小华的儿子、老人唯一的孙子韩琦。韩小莲却对遗嘱提出质疑。各方就此产生争议,韩琦以自己的父亲韩小华和两个姑姑韩小莲、韩小丽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继承韩某与赵某的遗产。法院审理过程中,韩小丽拿出遗嘱原件,表示愿意尊重父母遗愿,由韩琦继承遗产。然而代书遗嘱中的代书人为韩小丽本人,见证人是韩小丽的配偶胡某。韩小莲认为该代书遗嘱无效。最后,该案经过法院调解,各方协商处理了老人的遗产。
法官释法: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同时,以下三类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该案例中,韩小丽及其配偶胡某分别作为代书人和见证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韩小丽帮助父母订立的代书遗嘱实际也是无效的。
法官提示:
订立代书遗嘱时,见证人最好选择与继承人、被继承人无关的人,比如居委会、村委会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领导、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等,一方面,这些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文化素养,另一方面,这些人员相对比较中立,而尽量不要选择朋友、亲属、邻居等。
▌见证人未参与立遗嘱全过程,代书遗嘱无效
2013年底,陈大爷去世了。陈大爷的三个子女找到陈大爷的后老伴于某,要求继承父亲的房产。于某则拿出一份代书遗嘱,称陈大爷已经决定百年之后将房子继续留给她。陈大爷的三个子女则认为父亲不可能将房子留给于某一人,双方就此产生矛盾。后于某将陈大爷的三个子女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由其一人继承陈大爷的遗产。陈大爷的三个子女对代书遗嘱提出质疑,于某则提供代书遗嘱的两位见证人刘某、洪某作为证人,证明代书遗嘱的真实有效。庭审中,证人刘某详细陈述了其作为代书人,帮助陈大爷订立遗嘱的经过。而证人洪某却对代书遗嘱的订立过程吞吞吐吐。在法官再三询问下,洪某说,当时他去外面抽烟了,陈大爷和刘某说什么没有听清,等他抽烟回来,刘某已经起草完代书遗嘱的内容,陈大爷和刘某都已经签字,自己就在旁边也签了名字。法官又问洪某代书遗嘱的具体内容,洪某说,自己也没仔细看,记不太清了。最终,法院认为洪某并没有参与立遗嘱全过程,同时,对代书遗嘱的内容也不清楚,因此,该代书遗嘱的订立过程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认定代书遗嘱无效。
法官释法:
采用代书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两位见证人都必须全程参与订立遗嘱的过程,确保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果继承人对代书遗嘱的效力提出质疑,通常会对见证人进行询问,以了解订立代书遗嘱的过程和情况。如果见证人没有参与订立代书遗嘱的全过程,或者无法清楚表述订立代书遗嘱的经过、遗嘱的具体内容等,则很难认定代书遗嘱的效力。
法官提示:
一方面,选择见证人的时候尽量选择思维清晰、有一定文化素质、有责任心的人员担任。很多老年人选择自己的老同事、老朋友作为见证人,然而这些人员年龄较大,有一些已经无法清晰表达,甚至先于立遗嘱人去世,因此并不适合作为见证人。另一方面,在订立代书遗嘱时,应告知见证人见证遗嘱的后果,如果日后产生争议,可能需要见证人说明代书遗嘱的内容及具体订立经过。(文中人物均系为化名)
▌重点来了!公证员告诉你遗嘱有效之外需要考虑的问题:
1、自书遗嘱出现争议,需要主张遗嘱有效的一方提供立遗嘱人书写遗嘱同时期官方认可的笔迹作为比对样本,否则可能无法认定遗嘱有效;
2、代书遗嘱需要保证诉讼时,见证人能到法庭做证;
3、做遗嘱录像过程中,经常在镜头中出现不该出现的人和不该有的声音;
4、出现争议时,如果有两份以上的遗嘱,鉴定机构也可能无法确认书写的时间前后;
5、公证处、房管局、法院,对于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都不能直接认定合法有效,需要审查后再确认;
6、你立遗嘱的财产可能涉及夫妻、家庭共同财产交叉、你可能没有给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留份额;
7、你不明白遗嘱和遗赠的不同法律规定,很多受益人因为时间问题导致遗嘱被认定无效;
8、你可能因为写错一个字混淆了遗嘱和赠与的区别,导致遗嘱被认定无效;
您还认为遗嘱简单吗?
①案例总结来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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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各类交通工具进入了寻常百姓家,一方面方便了出行,加快了生活节奏,但同时危险驾驶行为越来越多。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夫妻间可以相互继承遗产。老年人再婚,只要确立了合法的夫妻关系,就有继承的权利。夫妻相互继承遗产需要注意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分家析产、夫妻继承权的限制等问题。 一、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老年人再婚,只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合法夫妻关系。婚姻法上所说的夫妻当然包括老年再婚的夫妻,而老年再婚夫妻双方自然也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二、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
自书遗嘱,顾名思义是指立嘱人亲笔制作的书面遗嘱。遗嘱全文都应该是由立嘱人亲笔书写的,这样可以防止有人篡改遗嘱。
一般在按照法定方式来实际继承遗产的时候,才会涉及到继承顺序的问题。而此时,要严格区分清楚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那区分之后这个遗产继承顺序是怎样的呢?
我院从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和四川省统计局取得了四川省2016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这些数据供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