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生前没有立遗嘱,也没有法定继承人,其遗产该如何处理呢?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外甥、外甥女要求继承舅舅遗产的案件。
前不久,袁某因为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留下了一套房产。袁某生前未结婚生子,其父母也已经去世。袁某的弟弟也已去世,生前未结婚生子。袁某的姐姐也因病去世。袁某生前由姐姐家三个子女陈大、陈二、陈三负责扶养照顾。发生交通事故后,也是由陈大、陈二、陈三垫付医疗费。现陈大、陈二起诉陈三要求依法分割袁某遗留的房产。陈三则称袁某生前曾口头承诺将自己的房产遗留给他,但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而袁某也没有法定继承人。那么,陈大、陈二、陈三要求分割财产于法有据吗?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被继承人袁某年老独身且无子女,陈大、陈二、陈三在袁某生前对其进行了探望和照料,在袁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垫付抢救医疗费,陈大、陈二、陈三符合法律规定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情形,应视为有继承权的其他继承人,故法院判决袁某的房产归陈大、陈二、陈三共同所有。
法官提醒,赡养老人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是为了鼓励公众扶养照顾孤寡老人,倡导赡养家族长辈的良好风俗。
来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作者:王文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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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一个企业会100%的顺着你,100%顺着你的是你爸妈。企业有企业的规矩,老板有老板的难处。如果用老板的心态想问题,你会发现老板的难处。甚至终有一天,你发现这种换个心态看问题,会帮助到你。
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民众对离婚、再婚的包容度越来越高,随之而来的是再婚家庭越来越多。而再婚家庭在离婚或者一方死亡时,婚前财产或再婚财产的遗产分割问题也日益增多,亲友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为争夺遗产反目成仇的例子比比皆是。 案例一:半路夫妻能否继承婚前财产 邵某是省会一名退休职工,与爱人结婚多年,育有一子邵某邦和一女邵某玲。2004年,邵某的爱人在外出游玩途中不幸遭遇车祸去世。当时,两个孩子均已成年。2007年,经他人介绍,邵某认识了丧偶独居的林某,二人于当年下半年登记结婚。婚后,林某搬
我爷爷奶奶的房子,父亲已同意,姐妹没意见,凭什么不给我登记?还有没有天理?孙子不能直接继承爷爷奶奶的房子,似乎违背常理。那么,到底有没有理?先把事情捋一捋。 案情简介: 赵爷爷,男,1903年12月21日生,马奶奶,女,1910年2月12日生,双方系夫妻关系,赵爷爷与马奶奶生有一子赵父(1938、2、14日生)。赵父与冯母(1939、11、12日生)于1959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生有一子二女,长子赵某良、长女赵某勤、次女赵某云。赵爷爷、马奶奶原有一套私房,坐落于原无锡市小田岸15号
在夫妻处于分居或离婚诉讼期间,就一方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认为:首先,夫妻关系长期不睦,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向债权人借取大额款项,用于夫妻双方的日常生活或者经营的可能性较小。
法律常识 赡养协议是赡养人与被赡养人订立的协议,或者是多个赡养人相互之间为分担赡养义务而订立的协议。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赡养协议须注意以下细节: 被赡养人和赡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家庭住址; 被赡养人与赡养人之间的关系; 赡养人应尽的主要义务,包括赡养费用的分担,农村老年人口粮田、自留地、承包地的耕、种、管、收,城市老年人的工资、福利及财产性收入,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医疗费用和雇人照料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