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11月12日下午4时许,沅江市三中某班学生罗某与班主任鲍某发生争执,罗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跳刀刺伤鲍某,鲍某随即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犯罪嫌疑人罗某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小编不是学心理学的,所以无法判断这个孩子的心里当时究竟是怎么想的,恐慌还是快意?已经有很多人从不同的角度来看这个事情了,不多分析。下面小编从法律的角度来谈谈这个事件,所有的是非对错都交给法律吧!
罗某的行为涉嫌什么犯罪?
可以得知的信息是,罗某已满十六周岁,且智力正常。那么罗某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在案件中,“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向鲍某的脖子,并朝身体要害部位连捅了八刀,后鲍某在送往医院途中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现有的描述分析,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生命被剥夺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所以罗某的行为涉嫌成立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罗某会被判死刑吗?《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因此罗某不会被判处死刑。
罗某作为一个未成年人,没有生活来源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在这个案件中,罗某虽然年满十六周岁但是学生身份,并没有自己的生活来源就不用赔偿了吗?不是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所以他的监护人要进行赔偿的。
至于要赔偿什么费用呢?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的医疗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后,在这个惨案中,鲍某亲属在获得罗某及其监护人的民事赔偿后,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人民教师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鲍老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死者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学校或家属可向当地劳动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那么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两者可以并存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可以明确,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所以说,两者是可以并存的。
来源:遇事找法(找法网官方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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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和何某是某工地上的建筑工人。一天,两人因工作问题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在拉扯中,王某失手将何某推倒在地,何某的后脑接到了一块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不小心”之举,是否构成犯罪? 以案释法 王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首先,要认定此次事件是否属于意外事件。王某既然是建筑工人,应该很清楚地知道,工地上有很多建筑材料。将人推倒会有什么样的后果,王某应该是了解的,这里面不存在任何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因此,该事件不属于意外事件。此外,之所以认定王某是过失,而不是故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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