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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资质挂靠避税法律风险的合同签订技巧

发布时间:2017-08-11 09:19:29

阅读量:194

  在建筑实践中,经常出现资质共享,或资质低挂靠资质高承接业务的现象。营改增后,如何处理资质挂靠的问题,一直困扰了不少建筑企业。本文重点分析建筑企业资质低挂靠资质高承接业务存在的税收法律风险,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筑企业资质低挂靠资质高承接业务规避税收法律风险的合同签订技巧及实操要点。

  一、建筑企业资质低挂靠资质高承接业务存在的税收法律风险

  母公司中标子公司施工的资质共享项目,在营改增后的税收风险风险主要体现如下:

  1、母公司中标的建筑项目全部转包给子公司施工,从而出现违法分包行为。

  转包则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4号令)第12条、1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4条、28条、29条的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基于此规定,常见的转包行为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别人;

  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但不论何种形式,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一旦查出,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4条的规定,承包人违法转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2、母公司将其中标建设项目中的主体工程分包给子公司进行施工,或者母公司与子公司签订分包合同中的分包额超过整个中标合同额的50%,从而出现违法分包行为。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第2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4号令)第1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78条的规定。违法分包,是指: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发生违法分包行为将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4条的规定,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3、母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子公司不可以在工程所在地差额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基于该税收政策规定,总分包企业要差额计征预交增值税的前提条件是,总包方必须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因此,母公司中标的建筑项目,母公司不提供建筑服务,而是将建筑工程全部转包给子公司施工,则母公司在计征增值税和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其销售额不能扣除分包额,必须全额缴纳增值税。

  二、建筑企业资质低挂靠资质高承接业务规避税收法律风险的合同签订技巧

  通过以上营改增资质共享项目的财税法律风险分析,可知营改增后,如果存在与发包方签订总承包合同的母公司(以下简称为:被联营方)中标,子公司(以下简称为:联营方)施工的资质共享项目,应采取合同联营策略,具体操作技巧如下:

  1、规避税收风险的合同签订技巧如下:

  首先,联营方以被联营方的名义承接业务,以被联营方的名义与发包方签订建筑总承包合同。

  其次,被联营方与联营方签订分包合同,分包额占整个工程承包额的比例应低于5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基于此规定,建筑企业总承包方不可以将其承包工程的主体工程分包出去,总承包单位(被联营方)给分包方(联营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分包额低于总承包额的50%。

  最后,被联营方将总包扣除分包额的工程中含有的材料费、人工费用、机械租赁费分别与联营方投资设立的100%持股的材料公司、劳务公司和机械租赁公司分别签订合同。剩下的部分刚好是被联营方从联营方提取的管理费用,以上合同必须使用被联营方统一版本的合同,所有的合同必须接受被联营方法律部或合同管理部的审核后,才能签订。

  2、规避税收风险的实践操要点:

  第一,联营方应投资设立100%全资的劳务公司、材料公司和机械租赁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第26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企业所得税收入。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基于此规定,联营方从关联企业分回来的利润是免企业所得税的。

  第二,联营方以被联营方的名义,在项目所在地成立项目部,被联营并以被联营方的名义设立联营方和被联营方共同监管的临时结算户。联营项目的所有收支都通过该共同监管的临时账户结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联营方和被联营方按照税法规定,在项目所在地的国税局,预交2%的增值税,被联营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业主或发包方,被联营方与联营方签订的分包额部分,联营方给被联营方开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联营方享受抵扣11%的增值税进项税。

  第四,被联营方与联营方投资设立的100%持股或控股的材料公司、劳务公司和租赁公司分别签订合同后,在四流(或三流)一致的情况下,材料公司、劳务公司和租赁公司分别给被联营方开具17%、3%和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联营方享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联营方从被联营方赚去取的利润通过关联公司与被联营方发生交易行为,在满足三流(或四流)一致的情况下,从被联营方账上拿出来。

  第五,项目部的财务人员,必须一身两任,一任代表联营方做分包业务一块的会计核算,一任是代表被联营方做总包业务的会计核算。工程决算后,将代表被联营方进行的会计核算账务资料全部移交给被联营方保管。

  第六,在项目所在地必须以被联营方的名义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被联营方本单位的人员,否则认定为挂靠行为。

  三、案例分析:建筑企业资质低挂靠资质高承接业务的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

  假设被联营方(资质高的建筑企业或母公司)向联营方(母公司的子公司)收取2%管理费用,联营方联系好一项业务,以被联营方的名义与发包方(或业主)签订一份2亿元(含增值税)的建筑总承包合同。请分析联营方怎样操作才能从被联营方拿出其赚取的利润?

  2、具体合同签订操作如下

  由于在建筑成本中,一般来讲,材料费和设备费用在合同建筑成本中占60%-70%,人工费用占合同建筑成本中20%-30%,机械费用占合同建筑成本中的10%以下,其他的就是杂费。因此,本案例中依据以上比例结构进行合同拆分如下。

  (1)被联营方与联营方签订0.8亿(含增值税)的专业分包合同。

  (2)被联营方与联营方的关联企业材料公司(该材料公司是联营方的全资子公司)签订0.7亿(含增值税)的采购合同。

  (3)被联营方与联营方的关联企业劳务公司(该劳务公司是联营方的全资子公司)签订0.3亿(含增值税)的劳务分包合同。

  (4)被联营方与联营方的关联企业租赁公司(该租赁公司是联营方的全资子公司)签订0.1亿(含增值税)的租赁合同。

  (5)被联营方账上体现管理费用:0.06亿(含增值税)。

  (6)通过以上步骤操作,被联营方账上刚好剩下0.04亿元(2亿元×2%)。

  作者:肖太寿博士

  来源:肖太寿财税工作室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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