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读文章

因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7-11-22 14:17:00

阅读量:11287


  因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分别请求雇主和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也可以请求雇主和第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原告赵某受雇于被告闫某。2014年11月3日,原告驾驶挂靠于被告河南省永城市某运输有限公司的货车,从安徽省郎溪县运送扁钢至被告浙江某建设机械公司。当晚10时到该公司车间,原告在卸货时,被该公司吊车因钢丝绳断裂砸伤。经医院救治,共花费医疗费近3万元,该医疗费由建设机械公司支付。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114731.25元。

  被告闫某辩称,原告虽系自己雇佣的司机,但原告受伤时不是从事驾驶行为,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

  永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被告闫某对原告赵某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浙江某建设机械公司对原告赵某的人身损害应当与被告闫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闫某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等共计35829.84元,被告浙江某建设机械公司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等共计83602.97元,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评析

  本案涉及两个关键性问题:一是雇佣的司机帮助卸货的行为能否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二是雇员能否要求雇主和第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1.雇佣的司机帮助卸货的行为能否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对此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原告赵某作为被告闫某雇佣的司机,其职责是驾驶车辆,帮助卸货行为不能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原告赵某帮助卸货行为系驾驶车辆行为的延续,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赵某系被告闫某雇佣的司机,在帮助卸货过程中受伤。帮助卸货行为是驾驶车辆送货行为的延续,二者存在内在联系,帮助卸货行为应视为履行职务行为,即从事雇佣活动。

  2.雇员能否要求雇主和第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此问题,亦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赵某可以要求闫某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浙江某建设机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要求两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原因是二者诉因不同,前者是基于雇佣关系,后者是基于侵权,法律关系各自独立,所以在诉讼程序上,赔偿权利人仅能选择其中一个诉因提起诉讼。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赵某可以同时要求闫某和浙江某建设机械公司承担共同责任,法律未禁止要求二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该条规定有以下两个要点:一是雇主对雇员在从事职务活动中受到的伤害应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是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二是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同时请求第三人和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和雇主的责任为不真正连带的侵权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人在客观上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对于赔偿权利人承担标的相同的数人责任,每个责任人都负有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任一责任人的履行而使全部责任均归于消灭的责任。

  本案中,原告赵某在被告浙江某建设机械公司车间帮助卸货过程中,被坠落重物砸伤住院,该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的人身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原告赵某也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侵害,被告闫某应承担雇主责任。两者责任发生的基础虽然不同,但因同一事故引起,且给付对象和给付内容一致,二者的责任为不真正连带责任,原告可以选择二者之一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也可要求二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在原告赵某要求二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二被告对原告赵某的人身损害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二者责任基础不同,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赵某无过错,被告浙江某建设机械公司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本案案号:(2015)永民初字第2672号

  作者 :黄建民 王 莉 单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来自:仟律网

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徐绍安律师 因第三人造成雇员 二手房纠纷物业纠纷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热门推荐

因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无书面劳动合同就可以认定为“临时工”

  【案情】  原告张某于2010年7月26日到被告某技术有限公司为方便职工工作生活所设的便利店工作,月薪600元;到2013年6月21日,便利店内设电子阅览室,张某调为电子阅览室管理员,月薪随即上调到1200元,工作期间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7月、2014年7月、2015年7月被告与原告分别签订三份便利店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便利店出租于原告经营。  但是,便利店内的电子阅览室继续由原告负责管理,电子阅览室的收入上缴被告,由被告向其支付月薪。直至2015年9月被告不再支付原告任何款项。  张某

时间:2017-11-22 14:17

23806次阅读

因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牢记这15条,没签合同也能证明劳动关系!

  案例简介  工资卡也能证明劳动关系  2016年4月,因拖欠3个月工资,申某与所在公司发生纠纷,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庭审中,双方就申某最初入职时间产生分歧。某公司提供一份2014年5月签订的劳动合同,欲证实申某自2014年5月入职。  申某提交2009年4月至2016年1月银行代发工资交易明细,证实自2009年3月开始工作,但明细中无发放工资单位名称。某公司认可通过银行代发工资,但拒绝提交通过银行发放工资明细。  因调解不成,仲裁委依法裁决某公

时间:2017-12-31 01:00

12526次阅读

因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约定男方退婚不得索要彩礼是否有效?

去年,我经人介绍认识了陈女士,不久我们确立了恋爱关系。几个月后,我和父母一同去她家提亲,商量结婚事宜,并给对方彩礼现金100000元及价值45 000元的首饰。为了给爱情加上保险,对方与我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约定“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解除约定婚姻关系,或因单方

时间:2017-11-16 15:43

427次阅读

因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祖坟被他人挖毁怎么办?

  “你家祖坟被挖了!”祖坟被挖岂可儿戏对待,依法合理索赔!  日前,南京的金女士一家都沉浸在无法言喻的痛苦之中。  因为,金女士家的祖坟竟然被挖了!  按照我国的风俗及对先人的敬畏,祖坟的意义莫名重大,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家祖坟被挖毁,只剩下少量遗骨和陪葬品,相信对任何人来说都是难以接受的。尽管肇事者南京碧桂园开发商表示动工前并不知情,但不可置否的是该行为的确给金女士一家造成了心理上的伤害,也实实在在地侵犯了金女士一家的合法权利,金女士一家是可以向南京碧桂园开发商要求合理的赔偿的。  根据我国《最高人

时间:2017-11-22 14:17

23894次阅读

因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未约定试用期工资,实际履行能否突

  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李先生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一份两年期劳动合同,并约定前三个月为试用期,月工资5000元。试用期期间,公司实际以每月3000元标准向李先生发放工资。转正后,李先生才拿到约定的5000元月工资。  在了解到试用期工资不应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的80%的规定后,李先生向公司提出每月按4000元补足试用期工资差额却遭拒绝。双方协商未果,李先生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工资差额共计3000元。

时间:2017-11-22 14:16

19097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