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父母来说,孩子是一个家庭的中心。而对学校来说,除了学习,孩子的安全也是重中之重。孩子在学校放学后受伤,学校和家长之间的责任是怎么划分的呢? 军军在某小学上学,该校有校车负责接送学生,但乘坐校车需登记并收费。一天放学后,军军误入高速公路横穿车道,被一辆小轿车撞伤。经警方认定,军军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军军受伤后住院两个月,花去医药费6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孩子明明应该是坐校车回家的,为何会在放学后进入高速公路呢?军军的家长将学校起诉到了法院。法院调查发现,该校组织学生乘坐校车是根据校牌来辨别的。坐校车的带红色校牌,放学后由保安拦着不让出校门;不坐校车的带蓝色校牌,放学后可以直接离校。那么军军究竟是不是做校车的呢?双方争执不下。
案件进入僵局,姑苏法院随后调查了当时撞伤军军的司机,司机证明他撞伤军军后,发现孩子胸前一块红色的牌子,上面写着学校的名称和联系方式。而和军军同行的另一名孩子事发当天的笔录也提到军军应当是坐校车的,但是放学时校车已经离开了,因此两人自行走出学校,保安未阻拦。
据此,法院认定军军是乘坐校车的学生,在军军没有乘坐校车后,学校没有清点、核实,也没有联系学生家长,对本案事发有主要责任。军军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孩子安全教育不到位,酌情减轻学校20%赔偿责任。最终判令学校赔偿各类损失10万余元。
法官提醒
学生上下学的路途中出现意外情况也不少见。作为发生在校外的事故,大多数情况下,应当由监护人承担监护义务,学校要不要承担赔偿则取决于校方有没有过错。本案中,校方收费组织学生乘坐校车,有义务保障这些学生路上的安全。因为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到军军并未上车就先行离去,最终军军误入高速发生事故,学校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因而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时也提醒广大师生和家长,要加强对学生安全教育,以避免在发生这类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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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崔永峰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年第11期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商事合同中约定的不得起诉条款,超出了私法自治的范围,不受合同法调整。不得起诉涉及诉权的放弃,排斥国家对纠纷提供司法救济,应不具有诉讼法上的效力。□案号 一审:(2015)洪民初字第00753号 【 案 情 】 原告:王飞。 被告:皮军英、裴祥。 原告王飞以投资持股方式与被告皮军英、裴祥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被告皮军英、裴祥为某置业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开发学府文苑小区。2014年11月15日
【小编】家装之事基本上人人都会遇到,但很多家庭在装修时都不规范,比如仅仅是口头约定,不签署家装合同,殊不知风险由此而生。因为此类案件,如果签署装修合同,在法院就会被定性为承揽关系,定作人就不用担责,但若没有书面合同,工人说你是雇主,我是雇员,此时,定作人就有口难辩。 且看下列案例: 小吴在上海打工从事地板铺装工作,工作中操作机器不当导致受伤,产生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近20余万元。由于未能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小吴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就该起身体权纠纷案做出判决,驳回了小吴的全部诉讼请求。 【
在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以投保人章女士为女儿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患有疾病为由拒赔。一审法院认为,被保险人最终病故的疾病与其既往病史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判保险公司赔付章女士身故保险金1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章女士身故保险金8.5万元。 被保险人病故后,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既往病史为由拒赔 2014年3月,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如皋营销服务部的业务员刘某多次推销下,
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8日,张某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称某贸易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并提供了劳动合同、部分月份工资单等复印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受理了张某的投诉,并按程序对该贸易公司进行调查。 经查,张某自2015年7月1日进入该贸易公司从事文员工作,双方约定工资为5000元,其在该公司工作到2016年6月底,期间该公司确实没有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该公司人事专员表示,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司不为张某缴纳社
【律师通俗解读】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确定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生效的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订立,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史云峥、雷佳与万瑞公司签订的《预售合同草稿》,虽然合同文本上有“草稿”二字,但万瑞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内容明确具体,对于合同当事人、标的物、价款、付款方式、交付条件等合同基本内容进行了约定,符合要约的要素,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