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
[登录] [注册] 律师入驻
  • 律师入驻

    手机浏览

    手机扫一扫,浏览更便捷

    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www.fadoudou.com

  •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公众号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微信扫一扫,随时问律师

    关注微信公众号
    随时问律师

  •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发现身边律师 微信小程序找附近律师

    或搜索微信小程序
    找附近律师

专业的法律咨询与律师服务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法律知识>读文章

快递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11-22 14:16:59

阅读量:12668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1日9时55分,原告被被告ZK公司员工邵某某驾驶的金杯车撞倒,经鉴定,造成原告十级伤残。根据交通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认为:邵某某是圆通TJ公司员工,因邵某某的驾驶机动车是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法律后果应当由圆通TJ公司和其总公司圆通公司承担。ZK公司与圆通公司签订了快递特许经营合同,是被特许与特许关系。邵某某驾驶的金杯车系ZK公司所有,但该车未上交强险。法院最终判决ZK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ZK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19313。

  案件焦点

  邵某某的实际用人单位是圆通公司(包括圆通TJ公司),还是ZK公司。如果是ZK公司,圆通公司作为ZK公司的特许人,对于ZK员工的职务行为应否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和理由

  邵某某与被告ZK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K公司为邵某某的用人单位。邵某某驾驶ZK公司所有的车辆,在ZK公司快递经营区域内派件时驾驶机动车将原告撞伤,发生交通事故时邵某某系执行被告ZK公司的工作任务。虽然邵某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喷涂有“圆通速递”的标识,并使用圆通速递的详情单,但均属于被告ZK公司作为被特许人根据特许合同对圆通商标的合理使用。圆通公司通过ZK公司的经营活动间接获得利益,如通过物料供应、收取商标授权费、收取异地快件的运输、中转(含仓储)及派送服务等收取快递费用,也没有超出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的权利范围。法院在认定商业特许经营模式下,特许人是否应就被特许人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坏承担侵权责任时,以“特许人对被特许人是否实施了实际控制”作为判断标准。针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纠纷,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在于是否对事故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权及对运行利益具有收益权。本案中,ZK公司是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组织,是邵某某劳动成果的接收方,享有人事、财政、决策管理以及惩罚决定权。ZK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和实际控制人,可以有效的控制机动车的危险,同时直接享受机动车因运行而产生的利益,故ZK公司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圆通公司对ZK公司没有实际控制,且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圆通公司并无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过错原则,不应该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来源找法网


来自:仟律网

0

相关分类: 济南市推荐律师 马瑞花主任 快递交通事故人身 二手房纠纷物业纠纷

发表评论

用户评论

热门推荐

快递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交通事故中行人与车辆同等责任,行人死亡,

  导读:交通事故中,常见的车辆碰撞行人,通常不管行人过错有无,一般都是机动车辆责任较大,那么,什么情况下会导致双方同等责任呢?赔偿又该如何计算呢?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28日,被告陈涛驾驶新A1C948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河北东路BRT车站”北侧站台路段时,碰撞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李大勇,致李大勇受伤,车辆受损。经事故认定,被告陈涛与李大勇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裁判依据  被告陈涛在驾驶车辆期间碰撞行人李大勇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大勇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时间:2017-11-22 14:17

16771次阅读

快递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雇人驾驶完成新车运输是否成立运输合同关系

    【案情】  重庆某汽车公司委托重庆某物流公司从江北五里坪中集园运输新车至贵阳,而后物流公司找到被告杨某(非物流公司工作人员)运输车辆,被告杨某找到原告尚某以驾驶新车的方式运输车辆,并口头承诺给付原告送车劳务费550元(含油费和过路费),该费用由原告先行垫付,按惯例是原告完成任务返回重庆被告即支付送车费用,而原告完成送车任务后被告一直未支付费用,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送车劳务费600元,误工费300元。  案件受理后,原告以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目前,该案已撤诉结案

时间:2017-11-22 14:16

19635次阅读

快递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女孩小区内玩耍被暗门砸伤 法院:物业公司

  5岁的小女孩圆圆,在小区里玩耍时被突然倒下的一扇暗门砸伤。为解决赔偿纠纷,圆圆诉至法院。上海市长宁区法院日前对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物业公司应赔偿圆圆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7.9万余元。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回放】  2015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8点左右,5岁女孩圆圆在妈妈的陪伴下到小区内的空地上纳凉玩耍。这是一片两栋楼房间的休闲区域,一同玩耍的还有其他十多位家长和他们的孩子。空地一侧的墙面上,年纪稍大一点的孩

时间:2017-11-22 14:16

11309次阅读

快递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铺装地板不慎切断手指受害者的损失谁赔偿

  【小编】家装之事基本上人人都会遇到,但很多家庭在装修时都不规范,比如仅仅是口头约定,不签署家装合同,殊不知风险由此而生。因为此类案件,如果签署装修合同,在法院就会被定性为承揽关系,定作人就不用担责,但若没有书面合同,工人说你是雇主,我是雇员,此时,定作人就有口难辩。  且看下列案例:  小吴在上海打工从事地板铺装工作,工作中操作机器不当导致受伤,产生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近20余万元。由于未能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小吴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就该起身体权纠纷案做出判决,驳回了小吴的全部诉讼请求。  【

时间:2017-11-22 14:16

13028次阅读

快递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没说清”既往病史 保险有权拒赔吗?

  在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公司以投保人章女士为女儿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患有疾病为由拒赔。一审法院认为,被保险人最终病故的疾病与其既往病史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判保险公司赔付章女士身故保险金1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章女士身故保险金8.5万元。  被保险人病故后,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既往病史为由拒赔  2014年3月,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如皋营销服务部的业务员刘某多次推销下,

时间:2017-11-22 14:16

11383次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