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的小女孩圆圆,在小区里玩耍时被突然倒下的一扇暗门砸伤。为解决赔偿纠纷,圆圆诉至法院。上海市长宁区法院日前对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物业公司应赔偿圆圆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7.9万余元。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回放】
2015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8点左右,5岁女孩圆圆在妈妈的陪伴下到小区内的空地上纳凉玩耍。这是一片两栋楼房间的休闲区域,一同玩耍的还有其他十多位家长和他们的孩子。空地一侧的墙面上,年纪稍大一点的孩子模仿着攀岩的动作在攀爬墙面。突然传来一声重物倾倒的沉闷声响,随即响起大人、小孩惊恐的尖叫声。圆圆妈妈发现女儿呆呆地坐在地上不能动弹,身后及身下有一大块碎裂的大理石板和生锈的铁质框架……原来,在孩子们攀爬的墙面上有一扇暗门,因连接处生锈老化发生断裂,致使门扇脱落倾倒,砸中了正在此处的圆圆。家人立即将圆圆送往医院诊治。经检查,圆圆右侧股骨干及左足1-4跖骨骨折,需要手术治疗。
2016年1月,长宁区法院受理了这起民事赔偿案件。原告方认为,被告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对这起因暗门倾倒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负有全部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9.1万余元。被告物业公司则认为,自己平时对暗门有检修,暗门上有禁止攀爬的警示标志,附近还有保安巡逻,加之事发时有其他小朋友在攀爬,原告家长未加制止,因此双方应该分担责任。
庭审查明,倾倒并砸伤原告的暗门,里面是被告物业公司日常使用的公共管道井和绿化照明控制箱。经司法鉴定,原告损伤后遗症尚未达到伤残程度。
【以案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被告作为涉案物业的管理人员,虽然提供了平时检修记录,但尚不能证明暗门事发时的状况,也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被告同时是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对事发时其他小朋友的攀爬行为未能及时制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再次,被告未能举证原告有过错,也无法举证具体哪些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害,因此应由被告先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后,赔偿范围及数额,应根据原告诉请、法律规定及鉴定意见合理确定。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9万余元。
【法律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法律百事通
0
作者|崔永峰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7年第11期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商事合同中约定的不得起诉条款,超出了私法自治的范围,不受合同法调整。不得起诉涉及诉权的放弃,排斥国家对纠纷提供司法救济,应不具有诉讼法上的效力。□案号 一审:(2015)洪民初字第00753号 【 案 情 】 原告:王飞。 被告:皮军英、裴祥。 原告王飞以投资持股方式与被告皮军英、裴祥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被告皮军英、裴祥为某置业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开发学府文苑小区。2014年11月15日
司法实践中,买卖双方因发票问题产生的纠纷并不少见,在这其中常常会出现买受人提出付款前应先开具发票的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从相关规定来看,卖方负有向买方开具发票的义务,而且从商业实践上看,由卖方先开具发票,再由买方付款似乎已经成为行业规则。由此,有些买方认为给付发票是付款条件,卖方不开具发票的同时买方有权抗辩其履行付款义务。那在实际上,卖方开具发票是否构成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
如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开庭不到庭,能不能离婚,法院会怎么判?深圳易律师执业深圳知名律师事务所,主要为深圳福田罗湖南山盐田龙岗宝安龙华等区个人提供离婚纠纷法律咨询、离婚官司案件代理、离婚协议书
【案例】 2017年4月,李某向郭某租下了其一个商铺。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止,租金标准为每月3000元,李某向郭某一次性支付了一年租金3.6万元和押金4000元,共计4万元。2017年5月,A县法院公告告知李某其租赁的该商铺已于2017年3月17日查封,将对该商铺进行拍卖,并发出公告。 【分歧】 就李某与郭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李某在拍卖该店面中是否有优先购买权这一问题有不同意见: 一、租赁合同有效,李某有优先购买权; 二、租赁合同无
01 案情 2016年5月,甲公司与林乙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林乙向其借款140万元,月息1.5%,期限10个月,并约定违约条款。甲公司当即给付借款120万元,林乙未提出异议。后林乙未按期还款,甲公司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120万元借款、利息及违约金。诉中,林乙以甲公司少借违约为由反诉赔偿2万元,并提供向王丙借款20万元、月息2.5%的证据。经查,甲公司系一人公司,林甲与林乙为堂兄弟,林乙向王丙借款20万元属实。 02 分歧 对林乙反诉是否支持,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甲公司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