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一物业公司的保洁员在清理垃圾桶时不慎摔伤,一年半后当保洁员拿着人身损害十级伤残的鉴定报告与公司对簿公堂时,公司却辩称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近日,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二审调解,被告启东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范大妈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80613.86元。
2011年初,时年60岁的范大妈受启东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雇佣,从事保洁员工作。2014年4月28日,范大妈在启东市汇龙镇明珠新村15号楼附近清理垃圾桶时不慎摔伤。当日,范大妈被送启东市中医院医治,诊断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住院就医共7天;2015年5月13日,范大妈再次入住启东市中医院治疗,诊断为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术后。2015年9月26日,启东市人民医院对范大妈的伤情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因意外致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手术治疗后,目前仍遗留有左腕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构成人身损害十级伤残。
2015年10月,范大妈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了启东市人民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9万余元。
法庭上,物业公司对范大妈的受伤及治疗情况不持异议,但辩称范大妈系2014年4月28日受伤,直至2015年10月23日起诉至法院,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了人身损害,原告依法有权向其雇主物业公司主张相关人身损害损失。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伤情较为严重且构成十级伤残,原告的诉讼时效应当自伤残评定之日开始计算,故被告的抗辩意见不能采纳。
根据原告提供的各项经济损失的证据并经依法核定,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范大妈各项经济损失合计90613.86元。物业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点
该案一审承办法官刘东伟说,本案关键在于诉讼时效具体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但这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起算,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的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刘法官说,根据上述规定,结合人身伤害的特点应该做如下理解,对于人身损害比较明显的,若受害人所受伤害比较轻微,以受到侵害之日开始起算诉讼时效期间;若受害人所受伤害比较严重,需要住院治疗的,没有构成伤残的以治疗终结之日开始起算;构成伤残的,以作出伤残鉴定之日开始起算;需要后续治疗的,后续治疗部分以后续治疗终结之日开始起算。本案中,范大妈伤情较为严重,先后两次住院治疗且构成十级伤残,故本案诉讼时效应当自伤残评定之日即2015年9月26日开始计算。
刘法官还说,法律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意是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权利人长时间不主张权利,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受害人在很多情况下,治疗的期间会很长,一年、两年甚至时间更长的都有,此时因一直处于治疗状态,损失也一直处于增加状态,向对方行使权利的具体数额也就无从确定。如果仅依照身体损害的规定限定一年的诉讼时效,受害人的权益就很难得以保护,也显失公平。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5月24日
0
详细案情 陈林是某公司的销售,在工作期间,受两位经理指派陪客户喝酒。席间四人共喝了一瓶白酒,陈林约喝了二两,后在归家途中突然出现呕吐休克症状,两名经理赶紧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陈林入院前已死亡。 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陈林属于心源性猝死,饮酒为猝死的诱因。陈林是某公司的销售,在工作期间,受两位经理指派陪客户喝酒。 席间四人共喝了一瓶白酒,陈林约喝了二两,后在归家途中突然出现呕吐休克症状,两名经理赶紧将其送往医院,经诊断,陈林入院前已死亡。 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陈林属于
生活中总有应酬,朋友相聚喝嗨了在所难免,有时还得陪领导、陪客户,不喝尽兴怎么行?“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相信大部分司
案情回放: 11月12日下午4时许,沅江市三中某班学生罗某与班主任鲍某发生争执,罗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跳刀刺伤鲍某,鲍某随即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犯罪嫌疑人罗某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小编不是学心理学的,所以无法判断这个孩子的心里当时究竟是怎么想的,恐慌还是快意?已经有很多人从不同的角度来看这个事情了,不多分析。下面小编从法律的角度来谈谈这个事件,所有的是非对错都交给法律吧! 罗某的行为涉嫌什么犯罪? 可以得知的信息是,罗某已满十六周岁,且智力正常。那么罗某就应该为
一、教你四步读懂“代位求偿” 当本人遇到对方负有责任的保险事故,如果对方因为投保额不足,或者没有能力赔偿,受损一方可以要求自己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然后由保险公司负责向对方追偿。 PART1:“代位”只针对车损,两种情况无法通过代位求偿来实现。 1、如果事故涉及到人员伤亡,这部分的赔偿就无法通过“代位求偿”来实现。 2、如“车辆停在路边被人砸了或者划伤了,不知道是谁干的”等特殊情况代位求偿发挥不了作用。在没有明确责任方的背景下,保险公司不会轻易接手代位求偿权。碰到这种损失,车主只能走常规的报案途
我国合同法分则列出了以下15种合同: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