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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启松人身损害赔偿案

发布时间:2017-08-10 16:51:46

阅读量:241

  “郑州郑州,天天挖沟”是对郑州市政管理水平的一种调侃。随着社会发展,市政建设中各种电线、线杆、管道同道路拓宽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多头管理的现状,导致马路上树木、陷阱、电杆、巨石等障碍物导致民众伤亡的新闻屡见报端。2010年2月我就承办了一起因“电线杆撞死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09年12月30日23时50分黄启松酒后骑电动自行车沿冉屯东路由南向北行驶时撞上立在混行车道中间的郑电冉北线24号线杆后因颅脑损伤死亡。事故经交警二大队公交认字第【000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启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车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黄启松负全部责任。经过我多方调查电线杆的所有权单位为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道路的所有单位为五龙口村委会。结合案情和法律规定,我认为郑电冉北线24号线杆就立在道路上且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夜间根本无法及时发现,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道五龙口村委会作为线杆和道路的所有人、管理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客观上存在着严重的管理瑕疵,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黄启松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存在过错也应承担部分损失。遂将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道五龙口村委会及市政管理部门等六家单位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立案后,中原区法院高度重视,不但指派了有着多年审判经验的法官组成和合议庭,还在省高院民事审判改革思想指导下组织了由各界代表组成的11人的人民陪审团参加案件的庭审。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合议庭采纳我的观点,判决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五龙口村委会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18万余元。

  该案在目前高速推进的城市化进程中,凸显了市政管理的缺失给公众造成的通行安全方面的困扰,引起了人大代表、媒体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走进法庭》栏目对该案的庭审进行了全程录播。郑州法制频道、《民生大参考》等电视栏目进行了全程报道。《大河报》《东方今报》《河南商报》等报纸以及新浪网、腾讯网等门户网站均进行了报道。引发了各界对市政设施管理的关注和思考。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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