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道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实际上,遇到大金额的借贷,不还或者不能及时还贷的情况实在不在少数。当我们遇到老赖时,寻求法院依法制裁是基本常识,我们都知道法院可以通过冻结或拍卖欠债人的资产来向债权人还贷。但你知道吗,法院也不是对欠债人所有的财产都有权处理。根据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5条规定,欠债人有以下8类财产,法院也不能动!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比如:衣服、家具、餐饮厨具等。所以说,“砸锅卖铁”还钱也不过是一句空话,还得看自觉。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最低生活保障费用;
最低生活费是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执行的,因此,欠债人有钱就必须还的说法是不准确的,法院也不能剥夺欠债人的最低生活费。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特指其子女)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指欠债人子女完成义务教育所需的学费、书本费,以及书本、文具等,不可被抢夺或变卖。
4、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可能有些欠债人有科研或学术方面的才能,以其发明或著作来抵扣欠款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因为知识产权独立受保护,未公开的著作其价值也无法合理预估。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医疗辅助用品;
如果欠债人及其家属有身体缺陷,正在使用医疗辅助器械的,比如轮椅等,债权人无权要求将这些医疗必需品变卖还债。
6、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荣誉奖章;
比如:奖杯、勋章或者锦旗等,法院也无权收走变卖或转移。
7、国际条约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若欠债人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下属部门的名义与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该欠债人有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那这一部分人财产无论属性,法院都无权处理。
8、其他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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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7月黄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其借款人民币18000元,并向法院提供了一张借条,其上载明:“今借到黄某现金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借款人:李某,落款时间:2015年10月19日”。在诉讼中,李某提出该借条非其所写,并当庭写了自己的名字与借条中签名进行核对,笔迹稍有不同。对此,原告反驳被告刻意改变自己的字迹,借条就是被告本人所写,并详细说明了被告借钱的时间和经过。原、被告各执一词,但均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各自主张的事实,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官向当事人双方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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