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效力待定的合同由于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诸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和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等,这些合同的效力在合同订立之时尚不能确定,须依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况确定其效力。那么效力待定合同该怎么办?如何有效处理呢?下面将为您介绍。
一、效力待定合同该怎么办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但有一定的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行为能力范围内订立的合同,即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依法可以成立。
2、超出其行为能力而订立的合同,事先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依法可以成立。
3、事先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依《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成立。
4、既未事先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又未得到法定代理人事后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而订立的合同无效。
5、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不负担义务的合同,依《合同法》第47条规定,无须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亦可有效成立。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超越其行为能力而订立的合同,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一旦生效,合同溯及成立时起生效。
(二)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表见代理除外)
如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即构成无权代理。根据《合同法》第48条规定,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的效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因此,对于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既不承担义务,亦不享有权利。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如经被代理人追认,代理行为有效,合同可以依法成立。这是因为,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对于被代理人并非都不利。在对被代理人有利的情况下,被代理人予以追认,使其依法成立,既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又促进了交易的完成,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追认与否是被代理人的权利,即追认权。被代理人予以追认的,该合同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不予追认的,该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自己负责。被代理人的追认应以明示方式作出。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3、对于相对人来说,则享有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合同被撤销后,被代理人才予以追认的,不发生追认的效力。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应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超越代表权限所订立的合同,在法律上即存在缺陷。如一概认定此种合同有效成立,难免损害法人或其他组织成员(股东或合伙人)的利益;如一概宣布无效,则有害交易安全,损害相对人的利益。
依《合同法》第50条规定,此种合同的效力具体表现为,如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而订立的合同,该代表行为无效,即该合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效力;如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知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而订立的合同,该代表行为有效,即所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效力,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承担责任。合同法的规定,既维护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成员的利益,又维护了交易的安全。
5、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合同。行为人处分自己的财产,或者虽然非自己的财产但经财产所有权人授权而处分该财产,其处分行为依法成立,所订立的合同有效。如无处分权而处分了他人的财产,其行为本质上属于侵害他人财产权的行为,所订立的合同自不能有效成立。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原则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三个,即:
1、“从内容上来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据此,法律将是否主张撤销的权利留给撤销权人,由其决定是否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此类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对无效合同的效力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即使对无效合同不主张无效,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也应当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合同无效的主张或请求应当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其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利。
2、可撤销合同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而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56条的规定来看,撤销权人亦可要求不撤销合同而仅要求对合同予以变更,这就表明了可撤销合同并非都是当然无效,这可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进行选择。
3、对可撤销合同来说,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规定的期限,超过该期限,合同即为有效。但是,无效合同因其为当然无效,不存在期限制问题。首先,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权利应为请求权,理所当然应受到正确行使其权利的期限限制。其次,对于一个业已存在甚至履行完毕但却又依法应属无效的合同,更不能让其长久处于无效合同的不确定状态。这样很不利于交易的安全。所以对于当事人请求宣告无效的权利也应规定行使的期限,以保证交易的稳定和安全。
以上就是对效力待定合同该怎么办?如何有效处理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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