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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毒品换取捕鱼游戏中的分数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17-08-10 13:49:46

阅读量:251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某甲,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2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蔡市派出所抓获归案,同年3月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州市冷水滩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文德,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审理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蒋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15)永冷刑初字第47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蒋某甲不服,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收到一审法院移送的案卷材料并于同日立案受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12日至12月12日调阅案件。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宁、周艳君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7日在本院数字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海艳担任记录。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文彦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蒋某甲及其辩护人胡文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蒋某甲在冷水滩区锦伦宾馆先后4次贩卖给吸毒人员何某甲、雷甲、杨甲麻古5粒、共重0.4克,冰毒6小包,共重0.06克。详情如下:

  1、2015年2月,何某甲在冷水滩区锦伦宾馆将“华人捕鱼”电脑游戏的120万分作价100元向蒋某甲购买了麻古1粒、重0.08克,冰毒1小包、重0.01克;

  2、2015年2月21日20时许,雷甲在冷水滩区锦伦宾馆将“华人捕鱼”电脑游戏的650万分作价500元向蒋某甲购买了麻古2粒、重0.16克,冰毒3小包、重0.03克;

  3、2015年2月27日20时许,雷甲在冷水滩区锦伦宾馆将“华人捕鱼”电脑游戏的150万分作价100元向蒋某甲购买了麻古1粒、重0.08克,冰毒1小包、重0.01克;

  4、2015年2月27日19时许,杨甲在冷水滩区锦伦宾馆以100元的价格向蒋某甲购买了麻古1粒、重0.08克,冰毒1小包、重0.01克。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何某甲、雷甲、杨甲的证言,辨认笔录,刑事照片,游戏币充值页面,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其供述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蒋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蒋某甲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蒋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被告人蒋某甲不服,依法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其具体理由为:

  一、原判将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未起诉的事实作为有罪判决是不合法的。冷检刑诉(2015)463号起诉书指控的第3、4起犯罪事实的时间是“2015年3月27日”,而上诉人在2015年3月9日已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至今没有离开过看守所,故2015年3月27日,其没有作案的时间和地点,更没有贩卖过毒品。而原判将2015年3月27日改为2月27日,是将起诉书没有指控的犯罪事实做了有罪判决,是不合法的;

  二、一审法院查明的第二起犯罪事实中认定雷甲以电脑游戏的650万分作价500元不是事实,因为上诉人给了500元钱给雷甲,不存在以华人游戏的650万分换冰毒的事实;

  三、对原判认定的交换毒品的粒数和重量有异议。因为毒品粒数和小包的重量有时是不一样的,根据证据显示,交换毒品的人都是交换后就吸了,无法再知其重量;

  四、上诉人与吸毒人员相互交换形式不是贩卖行为,只是持有毒品罪。

  其辩护人当庭提出与上诉意见相同的辩护观念。

  二审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蒋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其于2015年2月三次以毒品交换他人赌博游戏“华人捕鱼”中的分数(约150万分折价人民币100元)的事实,有其本人的供述和吸毒人员何某甲、雷甲的证言证实,足以认定。其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起诉书指控的第3、4起犯罪事实中写明的时间为“2015年3月27日”,系检察院笔误,原判在查明事实后将案发时间更正为“2015年2月27日”并非是将起诉书未指控的犯罪事实作有罪判决,故对其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与雷甲等人交易毒品所使用的“华人捕鱼”游戏分数,经查,一元钱人民币可以兑换1“元宝”,1“元宝”可以兑换10,000“银子”,所用游戏分数即“银子”,均可在游戏客户端通过网银、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方式实现充值兑换,故其“以游戏分数交换毒品的方式不是贩卖行为”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本案的在案证据可以认定上诉人贩卖毒品的粒数和包数,原判参考本案或本地区查获的同类毒品的平均重量估算出毒品数量并无错误,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异议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对二审检察员要求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来自:仟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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